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山市中心城区(屯溪组团)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的通知
黄政办〔2026〕1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高新区管委会,黄山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黄山市中心城区(屯溪组团)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九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4月14日
黄山市中心城区(屯溪组团)互联网
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黄山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维护城市交通秩序和市容环境,保障人民群众出行安全便利,根据《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指引(试行)》以及《交通运输部 中央宣传部 中央网信办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人民银行 质检总局 国家旅游局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等规定,结合我市旅游城市定位、中心城区发展实际及公共交通供给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黄山市中心城区(屯溪组团)范围内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运营、使用以及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是指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以下简称“运营企业”)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用于经营目的投放的,为用户提供分时租赁服务的自行车和电动自行车(俗称“共享单车”)。
第三条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坚持“政府统筹、属地管理、企业运营、多方共治”的原则,统筹兼顾旅游出行需求与城市承载能力,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维护良好市容环境和公共秩序。
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牵头做好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与城市公共交通、旅游交通的统筹协调;指导屯溪区人民政府开展辖区内公共交通运力评估,优化出行服务网络。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负责指导屯溪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运营企业服务质量评价;指导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点位划定和停放技术管控标准制定;指导联合执法监督。
市公安局负责运营企业电动自行车牌照核发和属地企业网络信息安全监管工作;查纠骑行用户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侦办侵占、破坏、盗窃车辆等违法犯罪案件;维护道路通行秩序。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以及配套相关产品生产、销售的质量监督;查处企业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的行为;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废铅蓄电池利用和处置的监督管理,指导运营企业落实废铅蓄电池回收处置相关规定,防范环境风险。
市消防救援局负责督促运营企业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做好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和充(换)电集中场所消防安全监管;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和规划、文化和旅游、数据资源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相关工作,加强信息共享和协同监管。
第五条 屯溪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具体履行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责任:
(一)根据城市空间承载能力、停放设施资源、公众出行需求及旅游流量特点,评估测算互联网租赁自行车需求总量,拟订发展方案,引导运营企业合理有序投放;
(二)制定具体管理标准,合理划定停放区域和点位,加强电子围栏日常监管;
(三)建立运营企业综合评价机制和联合执法长效机制,督促企业履行安全主体责任和运营管理义务;
(四)与市级部门建立联动管理、信息通报、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置各类突发情况。
第六条 运营企业应当承担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服务、管理的主体责任,自觉接受各级行业监管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落实安全生产、服务质量、停放管理等各项要求。
第七条 鼓励有关行业协会制定推广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服务团体标准、行业自律公约,加强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引导企业规范经营。
第八条 运营企业在黄山市中心城区(屯溪组团)从事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营业执照,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备线上线下实时提供运营保障服务的能力,配备与车辆投放规模相匹配的专职管理和运维人员;
(三)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车辆维修保养场地和集中充(换)电场所,且符合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等相关要求;
(四)建立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置机制;
(五)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应符合现行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电动自行车应在公安部门办理登记挂牌;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屯溪区人民政府应科学确定总量,根据企业资质、运营方案以及服务承诺等,依规综合评估企业车辆投放配额。
第十条 运营企业应当与屯溪区人民政府签订规范运营服务协议,明确投放数量、运营区域、停放管理、安全保障、履约评价、违约责任、退出机制等内容,并就消费者关注的押金退还、服务质量、保险保障等事项作出公开承诺。
第十一条 运营企业应当制定下列基本经营管理制度:
(一)安全生产与紧急情况处置制度;
(二)人员管理考评制度;
(三)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四)车辆投放、停放、运维、调运等制度;
(五)电动自行车电池管理、回收制度;
(六)信息存档与安全管理制度;
(七)用户信用评价制度;
(八)押金或预付金管理制度;
(九)故障车辆回收管理制度;
(十)服务纠纷及投诉处理制度;
(十一)网络安全管理制度;
(十二)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十三)节假日及重大活动期间应急处置(调度)制度。
第十二条 运营企业的网络和信息管理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严格遵守国家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数据采集与使用不得超越服务必需范围,不得擅自泄露、非法使用用户信息;
(二)服务器设在中国大陆境内,在境内运营中采集的信息和生成的相关数据应当在中国大陆境内存储;
(三)具备对车辆和运维人员实时监控、定位、统计、精确查找等功能,车辆定位精准度符合相关标准;
(四)具备供行业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运行数据的条件,按要求共享车辆投放、骑行轨迹、停放位置等相关信息;
(五)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数据安全管理等制度,建立网络安全防范措施,发生重大网络和信息安全事件的,应当及时向网信、公安等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运营企业应当根据不同岗位实际需求,定期开展安全生产、业务操作、应急处置等方面的培训,提高专职管理人员和运维人员的管理水平和专业能力。专职管理人员和运维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和职业规范,认真执行各项管理制度,配合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十四条 屯溪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运营企业的车辆质量、停放管理、运维保障、服务质量、投诉处理、安全生产、信用状况等情况进行定期综合评价,评价结果通报运营企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屯溪区人民政府根据评价结果,对运营企业的投放车辆规模实行动态调节。对评价优秀的企业,可适当增加投放额度;对评价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到位的,限制其车辆投放数量。
第十六条 运营企业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规范运营服务协议约定情形的,屯溪区人民政府可依法或依协议约定解除规范运营服务协议。
第十七条 运营企业需终止运营服务的,应当提前30日向社会公告,退还用户押金、预付资金余额等资金,回收投入运营的车辆,拆除相关设施,完成终止运营的善后工作。
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车辆或者拆除相应设施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运营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屯溪区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一)未按规定登记挂牌即投入运营的;
(二)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
(三)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运维人员、调度车辆,未履行停放管理和车辆运维义务的;
(四)未按规定处理用户投诉的;
(五)违规收取押金或未按规定退还押金的;
(六)泄露、非法使用用户信息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第十九条 用户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服务协议约定,文明用车、安全骑行、规范停放,爱护车辆及公共设施。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酒后骑行、逆向骑行、追逐竞驶;
(二)使用可能影响安全驾驶的药物后骑行;
(三)违反规定载人、载物或者牵引其他轮式载具;
(四)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或者不服从交通警察、交通协管员指挥管理;
(五)在设置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驶入机动车道,或者进入绿地等禁止非机动车通行的区域;
(六)不在划定区域内停放,或者违规占用禁停区域停放;
(七)未满法定年龄骑行;
(八)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九)故意损毁车辆、公共停放设施或者采取非正常手段启动、骑行车辆,对车辆加锁、改装或者擅自占用、占有车辆;
(十)其他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条 用户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罚。盗窃、毁损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以及相关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大对运营企业以及用户违法违规行为的曝光力度,建立信用管理机制,将相关违法违规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实施联合惩戒。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皖公网安备 341000020001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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