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以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及未经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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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履行结果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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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黄市监处罚〔2025〕262号 |
王某某以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及未经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案 |
王某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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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及未经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涉案电子计价秤1台。 2.对当事人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计量器具的行为罚款2000.00元。 3.对当事人使用未经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的行为罚款1000.00元。 罚款合计3000.00元。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或到本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缴款书》,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没)款。 |
黄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6年3月19日 |
延期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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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公网安备 341000020001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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