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39067/202604-00114 信息分类: 文字解读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 发文日期: 2026-04-01
发布机构: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6-04-01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无文号 词: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黄山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作者:市政务公开办 发布时间:2026-04-01 13:06 信息来源:黄山市道路运输管理服务中心城市客运科 阅读次数:

一、背景和依据

(一)制定背景

20249月,全国人大公布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退休年龄从原60岁延迟至63周岁。落实上级部门整改意见和政策改革精神,进一步完善驾驶员权益保障、行业信用监管等举措,维护行业市场秩序。

(二)政策依据

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交通运输新业态从业人员权益保障工作的意见》《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网约车聚合平台规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等文件修订原稿。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一是完善网约车行业全链条运营管理。《实施细则》对在我市运营的网约车企业及聚合平台企业、车辆、人员准入条件进行调整完善,强化运营主体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旨在提升行业服务品质。

二是压实市、县两级政府部门管理职责。《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了区县政府部门实施具体管理工作,包括辖区场站服务设施建设责任,各部门协同做好行业治理工作。

研判和起草过程

20256月,市交通运输局完成《实施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分别向部分网约车平台企业、各区县政府市直相关部门各区县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收到意见建议7条,其中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出部门监管职责调整意见1条,为保持与上位法表述一致,经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沟通,同意不予采纳;其余6条意见予以采纳。

20258月,市交通运输局通过网站进行为期30天的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收到意见建议3条,采纳1条,另2条因不符合现行法规政策要求未采纳。

2025930日,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召开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评审会,邀请专家对修订稿进行论证,经论证确定为低风险,同时根据专家组意见建议,再次进行修改完善;1027日,市委政法委审核同意备案《实施细则》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评估报告。

2025113日,经市交通运输局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修订稿

2025121日,通过市发展改革委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的评估审核。

20251210通过市市场监管局公平竞争性审查。

20251219通过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

2026313日,经市政府第九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651日起正式实施。

工作目标

通过进一步完善网约车平台企业发展措施,明确平台企业在计价、收入分配等规则制定程序,明晰区县政府在辖区规划建设网约车站点基础设施职责,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同时,新增聚合平台在信息核验、明码标价、投诉处理等义务,实现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五、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主要包括八个章节,共计三十二条。

第一章为总则,共5条,包括制定依据目的、适用范围、发展原则、监管部门及职责等内容。明确平台企业公开计价及收入分配规则等事项,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网约车营运服务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各区县政府应在场站区域合理规划网约车停车场及上客点设施。

第二章为网约车平台公司,共4条。明确在本市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平台公司条件、申请许可程序及终止运营处置等内容。

第三章为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共6条,明确车辆和驾驶员准入条件。

第四章为经营行为,共8条,明确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履行承担承运人责任、健全准入退出机制、遵守相关规定、信息报备等责任,平台不得向无资质的车辆和人员派单。

第五章为聚合平台,共2条,明确聚合平台应当履行信息核验责任、明码标价、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健全投诉举报受理机制等规定。

第六章为监督检查,共3条,明确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履行的监管职责。

第七为法律责任,共1条,明确网约车平台企业、驾驶员及网约车聚合平台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行为,由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通信、公安、网信等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处罚。

八章为附则,共3条,包括网约车车辆退出标准、合乘出行及实施时间内容,对合乘出行提供服务的车辆、出行次数、费用分摊及行为进行详细规定。

六、修订变化情况

(一)强化驾驶员权益保障

在第三条新增平台需公开计价规则和收入分配规则的要求;新增第五条,明确各区县政府在机场、火车站等客流集散地规划建设网约车停车场、上客点等服务设施的职责。

(二)调整网约车车籍条件

第十条第一款删除本市注册登记要求。

(三)完善网约车运营安全与服务规范

第十条第五款新增网约车需安装车内音视频监控装置、张贴合规信息标识的要求;第十八条第四款新增明确平台对未处理投诉的驾驶员暂停派单机制;第三十一条补充完善私人小客车合乘(顺风车)合乘出行服务平台、服务车辆要求、费用分摊等条款,进一步细化管理相关要求。

(四)驾驶员从业年龄

第十三条第一款将驾驶员从业年龄上限从60周岁调整至63周岁,契合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政策要求。

(五)强化信用监管

二十六条明确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业信用分类监管制度,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信用考核,结果作为平台公司分类监管和实施联合惩戒的依据。

(六)规范聚合平台监管

调整新增第二十条、第二十条,明确聚合平台是指依托互联网技术与网约车平台公司合作面向乘客并匹配供需信息,共同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平台。同时要求聚合平台履行提供服务的平台企业、车辆和驾驶员信息核验责任,落实明码标价要求,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处理制度,承担先行赔付责任等义务。

七、创新举措

完善网约车新业态行业管理部门职责。针对我市部分火车站(高铁站)目前存在网约车服务设施不足问题,明确由各地政府合理规划建设停车设施,落实属地监管责任。

八、保障措施和下一步工作

新细则正式实施前,广泛利用政府网站、新媒体等渠道宣传,组织平台企业进行集中宣贯解读,督促网约车平台企业落实各项规定,实现网约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九、解读机关及联系方式

黄山市道路运输管理服务中心城市客运科,咨询电话:0559-2558956(工作日8:00-12:0014:30-1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