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38996/202603-00017 信息分类: 行政处罚执法决定信息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日期:
发布机构: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6-03-23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皖黄环罚〔2026〕1号 词: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行政处罚决定书(皖黄环罚〔2026〕1号)

作者: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6-03-23 17:45 信息来源:黄山市生态环境局 阅读次数:

当事人名称:黄山市天目药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151488891C

地址:黄山市黄山经济开发区翰林路7号

我局于2025年11月5日、11月6日、11月1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公司施工期间操作不当,造成厂区内污水管道局部破损,且在事发后未及时启动应急方案,未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导致管道内部分污水经破损口流入外环境。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份,证明你公司行政相对人主体资格和法定代表人李峰、环保负责人汪某某、在建项目土建现场负责人关某某的身份;

2.2025年11月5日黄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5年11月6日黄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污水管道破损,管道内部分污水经破损口流入外环境;

3.2025年11月10日黄山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你公司施工期间操作不当,造成厂区内污水管道局部破损。事发后,你公司未及时启动应急方案,未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导致管道内部分污水经破损口流入外环境;

4.现场勘察平面示意图1份,证明你公司违法行为发生的具体地点;

5.现场照片3张,证明你公司污水管道破损,管道内部分污水经破损口流入外环境;

6.2025年10月-11月生产报表和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台账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生产情况及污水处理排放情况;

7.黄山市天目药业有限公司整体搬迁GMP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部分内容及环评批复、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复印件各1份,黄山天目药业产能提升建设及技术改造项目环评批复复印件1份、排污许可证(副本)部分内容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环保手续履行情况以及你公司污水应排入市政污水管网进入黄山市第二污水处理厂处理;

8.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部分内容及备案表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已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

9.合同协议书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黄山天目药业产能提升建设及技术改造项目(土建)》由安徽睿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

10.黄山安琪尔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流入外环境的废水对霞塘河的影响;

11.黄山安琪尔环境检测有限公司资质证书部分内容复印件1份,证明黄山安琪尔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水质采样检测资质;

12.《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公司确认执法文书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的情况;

13.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5份,证明了我局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2月1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黄环罚告〔2026〕1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在规定期限内,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我局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二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的规定,并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9通用裁量表进行裁量。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修复破损的污水管网,并采取措施,消除环境影响。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肆仟捌佰元整(¥248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荷花池支行,户名:黄山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310091329024909727)。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黄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受理机构:黄山市司法局,地址:黄山市屯溪区江南新城百合苑18栋,联系电话:0559-2355282)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黄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