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市级产业基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和依据
出台背景:原《黄山市市级产业基金管理办法》(黄政办〔2025〕3号)印发后,规范了我市的市级产业基金管理运作,为我市实体经济发展注入了强劲动能。为持续深化金融赋能,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和国有资本引导撬动作用,创新政府投入方式,进一步促进市场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市委市政府要求,由市财政局牵头,对原办法进行修订,形成《黄山市市级产业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政策依据: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2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5〕1号);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监会2014年第105号令);
《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71号);
《安徽省新兴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皖基金组办〔2023〕1号)。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国务院令第783号);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制定意义: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和公平竞争审查的决策部署,契合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要求,推动市级产业基金回归市场化、规范化运作本质,更好发挥财政资金和国有资本的引导撬动作用,助力黄山重点产业培育和经济高质量发展。
总体考虑:遵循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公平性原则,在保留原办法核心框架和基金运作核心逻辑的基础上,精准清理不合规条款,破除市场主体歧视和地域投资限制,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基金相关市场竞争,同时完善基金管理、风险防控等机制,实现基金规范运作与产业支持的有机统一。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一)文件起草。2025年12月,市财政局牵头起草了《黄山市市级产业基金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二)征求意见。书面征求各区县人民政府、市高新区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各市属企业和市级产业基金管理机构意见建议,收到反馈意见8条,采纳3条,对各方提出的意见建议认真研究,吸收完善形成修订稿,并通过内设法制机构及外聘法律顾问审查、局党组会研究讨论,形成了送审稿,按程序报呈市政府。
(三)相关审查。
2026年1月22日,通过市市场监管局公平竞争审查。
2026年1月22日,通过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
(四)会议审议。2026年2月2日,市政府第九十次常务会议研究并原则同意《管理办法》。
(五)文件印发。2026年2月25日,正式印发《黄山市市级产业基金管理办法》(黄政办〔2026〕6号)。
四、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
工作目标:构建规范、高效、公平的市级产业基金管理体系,实现基金政府引导、资源统筹、市场运作、防范风险的运作目标,支持传统产业改造提升、新兴产业培育壮大、未来产业布局建设。
重点任务:一是完善基金管理架构和职责分工,明确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属国有企业、行业主管部门等各方权责;二是规范基金投资运作和退出机制,强化市场化遴选和专业化管理;三是健全风险控制和监督管理体系,建立投资损失容忍、尽职免责机制,保障基金资金安全;四是落实公平竞争整改要求,消除基金运作中的市场壁垒和地域限制,提升基金资金配置效率。
五、主要内容及修订变化情况
《办法》共分总则、管理架构与职责分工、基金投资与运作、基金退出、风险控制和监督管理、附则六章三十一条,与原办法相比,保留27条、删除2条、修改3条,核心框架保持不变,仅对不合规、涉公平竞争问题的条款作精准调整,同时明确基金运作全流程管理要求,主要内容及修订变化如下:
(一)总则与管理架构
明确市级产业基金定义、设立原则和管理架构,明确未足额保障“三保”等必保支出的地区不得新设基金,严禁以政府、国企出资名义为单一项目设基金。确立市财政局(市国资委)牵头的部门联合会商机制,细化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属国有企业、行业主管部门、市投资促进局的职责分工,规范基金设立、出资、参股等重大事项的审批备案程序。
(二)基金投资与运作
1.明确基金可通过直接投资、新设基金、参股基金等方式运作,划定投资比例上限,经市政府同意可适当放宽;
2.核心修订:删除原办法中“市级产业基金管理机构可由市属国有企业下属基金管理公司担任”的表述,明确管理机构仅通过市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市场化方式遴选,同时细化管理机构的实缴资本、从业资质、团队配置等7项具体条件,实现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
3.明确基金聚焦黄山重点领域产业,重点投资产业链关键环节和延链补链强链项目,承接国家和省级引导基金落地。
(三)基金退出
规范基金存续期限、退出方式和退出条件,明确财政及国企出资提前退出的8类情形,同时作核心修订:
1.删除原办法中基金到期清算让利的“投资于黄山市内注册企业的资金超过出资返投比例”前置条件;
2.剔除让利条件、最高让利限额参考因素中的“基金返投情况”,仅保留整体收益、配资比例、产业项目招引、IPO企业数量等市场化参考因素;
3.明确超额业绩奖励门槛收益率不低于5%(年单利),实行“先回本后分利”原则。
(四)风险控制和监督管理
划定基金禁止从事的8类业务,建立信息披露、资金托管、关联交易规范等制度;按年度开展基金考核评价,重点考核杠杆撬动、产业扶持、项目落地质效;建立40%投资损失容忍机制和尽职免责机制,区分投资失误与失职,不对正常投资风险追责;明确基金接受财政(国资)、审计部门监督,对违法违规使用基金资金的行为依法依规处理。
(五)附则
1.删除原办法中“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市财政局(市国资委)负责”的条款,符合行政规范性文件解释权归制定机关的法规要求;
2.明确基金与国家、省级引导基金合作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六、创新举措
1.坚持公平竞争导向。全面清理原办法中的地域投资限制和市场主体歧视条款,实现基金管理机构遴选市场化、投资运作去地域化,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契合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要求。
2.完善风险容错机制。设立40%的投资损失容忍率,建立尽职免责机制,按照“三个区分开来”划定容错界限,打消基金投资运营的顾虑,鼓励市场化专业投资。
3.强化权责清晰分工。构建“市财政局(市国资委)牵头、市属国企履职、行业部门协同、投资促进局联动”的管理架构,细化各方在基金设立、投资、运营、考核中的职责,实现基金全流程闭环管理。
4.保持政策延续性。在落实整改要求的基础上,保留原办法27条核心条款,未改变基金的设立原则、核心支持方向和运作逻辑,确保基金对黄山产业发展的引导撬动作用持续发挥。
七、保障措施
1.明确职责分工。市财政局(市国资委)牵头统筹基金管理、考核评价和日常监测;市属国有企业履行出资人权利和义务,督促基金管理机构规范运营;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产业对接和行业监管;市投资促进局参与项目研判和产业服务质效评价。
2.规范运作管理。基金管理机构按要求建立信息披露、重大事项报告等制度,按季度报告运营情况,按年度提交审计、托管报告;基金资金实行专业托管,关联交易严格履行审批和披露程序。
3.强化考核应用。按年度开展基金考核评价,考核结果与基金出资调整、管理费提取挂钩,倒逼基金提升运作质效;考核办法另行制定,确保考核科学、公正、可操作。
4.严格监督问责。基金接受财政(国资)、审计部门的常态化监督,对弄虚作假骗取基金出资、截留挪用基金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八、解读机关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市财政局金融科
联系方式:0559-2350012
(工作日8:00-12:00,14:30-17:30)



皖公网安备 341000020001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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