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永波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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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履行结果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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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黄市监处罚〔2025〕264号 |
黄山永波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案 |
黄山永波商贸有限公司 |
91341000MA2NQT9T76 |
张正波 |
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案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应给予处罚。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70】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1目和《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七条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捌拾元整(80元),上缴国库。 |
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或到本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缴款书》,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没款。 |
黄山市市场监督管理 2026年3月4日 |
已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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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公网安备 341000020001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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