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征收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办法》文字解读
一、决策背景和依据
征收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是集体土地征收工作的核心事项之一。为了规范征收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行为,切实维护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青苗等补偿标准及征收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办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皖自然资管函〔2024〕262号)要求,全市统一制定征收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办法。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制定本征收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办法,既是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决策部署和法律法规要求的具体举措,确保上级各项惠民政策在我市落地生根、落实见效的重要保障,更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回应群众期盼的民生工程。其核心意义在于,通过明确统一的政策规范,规范征收行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破解征收工作中的矛盾纠纷,提升政府公信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总体考虑上,坚持以法律法规为根本遵循,严格对标上级政策要求,确保办法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权威性,严格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开”的原则,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立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乡规划布局和不同区域农村住宅实际情况,兼顾公平与效率,突出实用性和可操作性,避免“一刀切”,确保办法能够适配我市各类征收场景;聚焦征收工作中的核心环节和群众关切的重点、难点问题,明确补偿安置的适用范围、实施原则、实施主体、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程序要求,让征收工作有章可循、有规可依;注重政策的衔接性和前瞻性,预留政策调整空间,确保办法能够适应我市未来城乡建设和土地征收工作的发展需求;同时,将风险防控贯穿始终,结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要求,完善矛盾化解机制,确保征收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一)立项起草阶段(2024年7月-2025年4月)。2024年7月,我市启动《黄山市征收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起草工作。2025年初列入《2025年度黄山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2025年4月完成《黄山市征收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办法(初稿)》起草工作。
(二)修改完善阶段(2025年4月-8月)。2025年4月-8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收集其他地市《征收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办法》制定情况,吸纳经验做法,修改完善我市《办法》。
(三)征求意见阶段(2025年9月-11月)。
1.2025年9月15日,书面征求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意见,收到意见13条,采纳8条。
2.2025年10月24日—11月25日,通过黄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未收到反馈意见。
3.2025年10月24日,书面征求区县政府、相关部门意见,收到意见6条,采纳4条。
4.2025年11月12日,召开座谈会,邀请区县局集体土地征收负责人、乡镇集体土地征收负责人、乡镇代表参加,会上收到意见17条,采纳7条。
5.2025年11月26日,召开《黄山市征收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办法》专家论证会,邀请5位专家和相关部门参加,通过专家论证。
(四)送审阶段(2025年11月-2026年2月)。
2025年11月27日,《办法》(送审稿)经市资规委会审议通过。
2025年12月24日,通过市市场监管局公平竞争性审查。
2025年12月31日,通过市委政法委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备案。
2026年1月8日,通过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
2026年2月2日,经市政府第九十次常务会审议通过。
四、工作目标
为规范我市征收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行为,通过制定征收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办法,明确征收工作的责任主体、征收程序、补偿方式等内容,维护被征地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他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按照合法、合理、公平、公开的原则,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保障被征地农民及时足额获得补偿、得到妥善安置。
五、关键词解释
征收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是指市、县(区)人民政府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对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涉及农村村民住宅实施补偿安置。
六、主要内容
(一)征收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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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安置流程 |
核心内容摘要 |
对应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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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衔接 |
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工作,其预公告、现状调查、风险评估、方案公告、听证、补偿登记等程序,作为集体土地征收的组成部分,同步进行。 |
第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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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限制 (关键禁令) |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了增加补偿对拟征收范围内农村村民住宅实施下列不当行为: (一)改变住宅用途; (二)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及附属设施; (三)装修装饰; (四)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以上不当增加补偿费用情形的,不予补偿安置。 |
第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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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确认 |
土地征收实施单位应对拟征收范围内住宅的位置、权属、用途、面积、附属设施及补偿安置对象等进行调查确认。 |
第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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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评估 |
1. 方案要求:补偿安置方案须明确住宅补偿相关内容。 |
第十条 第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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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申报 |
1. 登记义务:被征收人须在规定期限内,持权属证明等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
第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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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达成 |
1. 签订基础:以补偿方案和登记结果为依据。 |
第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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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处理 路径 |
对个别未签订协议的,将依照《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执行。 |
第十四条 |
(二)补偿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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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核心内容摘要 |
对应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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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安置 范围 |
1. 依法认定的宅基地本身。 |
第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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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安置 对象 |
1. 一般对象:被征收农村村民住宅的合法权利人。 |
第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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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安置 方式 |
总原则:充分尊重被征收人意愿,提供多种选择,但不得重复享受。 |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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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 安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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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面积与套数限制:每户被征收合法建筑面积≤240㎡的,所选安置房(在已有房型内)原则上不得多于2套,且安置面积原则上不超过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 |
第十九条 |
七、注意事项
为确保《办法》顺利实施,维护各方合法权益,现将关键注意事项提示如下:
(一)施行时间提示。本办法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征收工作已经启动但尚未结束的项目,按照原政策执行。
(二)征收主体提示。征收主体和有关部门须按本《办法》规定,一是要强化监督管理,确保程序合法、公开透明,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二是要保障信息主动公开,及时、全面、准确的发布本《办法》第七条中涉及的各流程信息,同时注意采用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开展公开。三是要尊重评估结果客观性,依据本《办法》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事前科学选择有资质的评估机构,确保监督评估机构依法依规开展评估工作。四是妥善处理异议与履行告知义务,相关工作人员主动接收监督,依法履行职责。
(三)被征收人提示。被征收人应当支持征收工作,配合做好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工作。一是关注征收土地预公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了增加补偿对拟征收范围内农村村民住宅实施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当行为。不当增加补偿费用情形的,不予补偿安置。二是主动配合办理补偿登记、签订安置协议,委托他人办理的,须依据本《办法》第十二、十三、十四的有关规定履行委托手续后进行。
八、保障措施
(一)做好信息公开。通过市、县(区)政府和自然资源规划部门门户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大力宣传《黄山市征收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办法》制定的重要意义,确保被征地农民了解补偿标准和权益,全面调动群众积极性和主动性,为顺利推进工作打下良好基础。
(二)做好新旧政策衔接工作。全市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征收农村村民住宅新旧政策解读,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新公布的补偿标准顺利实施,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三)妥善解决征地补偿纠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统筹考虑政策调整后可能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建立纠纷处理与协调机制,协调解决争议,防止引发社会矛盾。
九、下一步工作考虑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土地征收管理,严格履行征地预公告、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听证、协议签订等程序,保障被征地农民知情权、参与权。组织开展征地补偿安置专项检查,严查压低标准、拖欠补偿款等行为。
十、解读机构。
黄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修复和耕地保护科
咨询电话:0559-2330670
工作时间: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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