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39067/202602-00134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发布
发文机关: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成文日期: 2026-02-14 发布日期: 2026-02-14
发文字号: 黄政办〔2026〕4号 性: 有效
标  题: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杭黄绿色产业园新兴产业培育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市财政局金融科 政策咨询电话: 0559-2350012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杭黄绿色产业园新兴产业培育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办法》的通知

黄政办〔20264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高新区管委会,黄山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杭黄绿色产业园新兴产业培育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九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214日    

 

杭黄绿色产业园新兴产业培育

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探索资金、产业、人才等多元补偿路径,强化杭黄两市产业合作交流,激活区域发展动能,培育壮大新兴产业,解决杭黄绿色产业园(特指黄山高新区、黄山现代服务业产业园、屯溪区九龙低碳经济园区,以下简称园区)企业融资痛点,以金融服务推动园区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杭黄绿色产业园新兴产业培育风险补偿资金池(以下简称资金池)由市财政局牵头设立,资金来源为新安江千岛湖生态环境共同保护合作发展专项资金以及中央、省、市相关资金,实行专款专用。资金池规模1亿元,后续根据业务运作情况调整额度。

第三条 资金池是对金融机构为园区企业开展信贷等金融服务提供风险补偿的专项资金,通过风险分担方式为符合条件的信贷业务承担有限补偿责任,用于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园区企业的支持力度,总贷款规模原则上不低于资金池资金规模的20倍。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的企业、金融机构及信贷产品、投资项目定义如下:

(一)适用企业。依法纳税,在园区实际经营,主营业务符合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汽车零部件、具身智能、精准医疗、节能环保、绿色食品、生物医药、健康养生、休闲度假和数字创意等导向,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等不符合授信条件的情况,环保达标。

(二)适用金融机构。在黄山市实际运营,具备健全信贷及风控体系,信誉良好的商业银行、融资担保公司等。

(三)适用信贷产品。金融机构根据园区产业发展方向和创新需求开发的各类金融产品。资金池重点支持为解决园区企业融资需求开发的特色化、差异化金融产品。

(四)适用投资项目。支持在园区内经营、符合绿色创新导向的项目,建立项目库动态管理机制。

第五条 纳入风险补偿机制的企业实行负面清单制度。负面清单包括三高行业;属于产能过剩行业或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产能行业;用于房地产等非生产经营性用途的行业。

对于借款企业及其实际控制人在贷款授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金池不予支持:当期有逾期贷款未偿还;被列入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企业环评信用等级结果红色(含)以下;纳税信用评级D级;经认定的其他负面情况。

第六条 企业融资用途需符合金融监管部门相关规定,不得用于转贷、委托贷款以及民间借贷和投资资本市场,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第七条 加强资金池运作部门联合会商,联合会商由市财政局牵头,市新保中心、人行黄山市分行、黄山金融监管分局、受托管理机构参加,并根据需要安排相关园区管理机构、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等参加。

(一)联合会商内容主要包括审议风险补偿资金兑付事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结果、启动风险补偿资金熔断机制等重大事项。

(二)市财政局负责制定及调整管理制度、指导金融产品创新、协调风险处置、督促金融机构落实信贷政策等工作;会同市新保中心负责资金预算安排、拨付、监督,组织开展绩效评价;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白名单企业认定细则,并负责动态调整。

(三)黄山高新区管委会、黄山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委会、屯溪区九龙低碳经济园区服务中心负责会同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科技等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白名单企业。

(四)市科技局、人行黄山市分行负责科技型贷款认定等工作。

(五)黄山金融监管分局负责损失类不良贷款及首贷户认定等工作。

(六)指定的受托管理机构负责资金池具体业务操作、日常运营管理,包括白名单建立、业务备案、补偿申请初审等工作。

第八条 原则上每季度开展1次联合会商,由市财政局负责召集,主要议题为审议风险补偿资金兑付。若发生重大风险事项,可临时增开。

第九条 对经认定的新增贷款(不含续贷),单家银行对单个中小微企业的贷款余额上限为1000万元人民币;对单个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贷款余额上限为3000万元人民币。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利率原则不超过同期LPR,最高上浮100BP(利率超标的不予风险补偿)。

第十条 采用差异化补偿政策,引导金融机构优化服务。

(一)基础补偿标准:贷款余额500万元(含)以内的,对符合损失类贷款补偿本金损失的35%;贷款余额500万元—1000万元(含)的,对符合损失类贷款补偿本金损失的30%;贷款余额1000万元—3000万元(含)的,对符合损失类贷款补偿本金损失的20%

(二)科技型贷款、首贷户首笔贷款补偿比例在基础补偿标准上提高10个百分点。

(三)对无担保、无抵押物,但具备稳定订单、持续纳税记录及核心知识产权的轻资产企业,贷款补偿比例在基础补偿标准上提高10个百分点。

(四)鼓励金融机构以投贷联动模式服务园区企业,单户企业投贷联动贷款补偿比例在基础补偿标准上提高10个百分点。

第十一条 补偿上限规则为:

(一)各级各类财政资金补偿比例最高不超过银行单笔贷款实际损失的50%

(二)单户企业累计补偿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三)单家金融机构年度补偿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第十二条 对无担保、无抵押物的轻资产企业,贷款期限内订单金额不低于贷款本金的1.5倍,至少有2项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有效的发明专利,连续正常纳税满24个月,且需企业法人代表与实控人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三条 对投贷联动贷款企业,贷款发放时,股权融资款须已到账。

第十四条 存在以下情形的,触发熔断机制:

(一)单户合作金融机构参与的金融创新产品整体逾期率超过10%时,暂停该合作金融机构项下的所有金融产品业务;

(二)单个金融产品整体逾期率超过10%时,暂停所有合作金融机构项下的该金融创新产品业务;

(三)资金池整体代偿余额低于初始规模50%时,暂停所有新增业务;

(四)触发熔断后,经整改评估通过方可恢复业务。

第十五条 合作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对风险补偿资金贷款的监管,承担不良贷款的追偿责任。

第十六条 合作金融机构对于已获得风险补偿资金补偿,事后又收回不良贷款的,应及时向受托管理机构报备,并将追回款项按风险补偿比例3日内缴回资金池。

第十七条 联合会商负责对风险补偿资金的申请、使用、追偿等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市财政局、市新保中心等部门按年度对资金池的运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受托管理机构按季度集中受理金融机构业务损失补偿事项,按年度向联合会商部门报送资金池运行情况,由联合会商部门根据风险控制情况、年度绩效评价结果,提出风险补偿资金调整方案。

第十九条 合作金融机构应当提高风险容忍度,建立相关台账制度,配合做好审计、财务监督、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二十条 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受托管理机构、合作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骗取、挪用、套用补偿资金的,按规定对相关单位和人员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责。企业恶意逃废债的,取消财政支持资格并纳入征信系统。

第二十一条 根据鼓励创新、宽容失败、尽职尽责的原则,对严格按本办法开展资金池管理的业务,但因客观原因、市场规律和不可抗力导致出现补偿,且未发现违规违纪行为的,对从事管理的有关单位、个人不做负面评价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6310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在执行中政策确需调整的,经市政府同意依法依规优化调整。到期后,市财政局对政策进行重新评估并报市政府审定,确定后续政策。

发布时间: 信息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