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山屯溪国际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
黄政办〔2026〕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高新区管委会,黄山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黄山屯溪国际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第八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1月28日
黄山屯溪国际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
管 理 规 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黄山屯溪国际机场(以下简称“黄山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保障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安徽省民用机场净空环境保护条例》《安徽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运输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黄山机场净空(含空飘物)和电磁环境保护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机场净空保护区,是指为了保障民用航空器起飞、降落安全,按照民航技术标准划定的空间范围。
本规定所称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是指为了保障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的正常工作,按照国家标准和民航行业标准划定,用以排除非民用航空的各类无线电设备和非无线电设施设备等产生的干扰所必需的空间范围,由设置在机场总体规划区域内的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和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两部分组成。
本规定所称空飘物,是指在机场及周边区域漂浮的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气球(不包括系留气球、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探空气球等),以及易被风吹起的边长或直径0.3米以上的各类材质的块、条、幡、网、袋、膜等物体。
第四条 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是指以机场基准点为圆心、水平半径55公里的空间区域,分为净空巡视检查区域和净空关注区域。净空巡视检查区域为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区域加上适当的面外区域,一般为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以内的区域。净空关注区域为净空巡视检查区域之外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
黄山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的范围为以机场基准点为圆心(N29°44′01″,E118°15′22″),半径55公里的圆。涉及我市区域范围包括:屯溪区、徽州区全域;歙县、休宁县、黟县大部分区域;祁门县、黄山区部分区域。
第五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在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工作中的职责承担以下工作:
(一)市公安局:负责对净空保护区内各类未经批准的升空物体施放、破坏净空和电磁环境而拒不及时改正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对机场净空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进行规划管控。
(三)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净空保护区内工业企业焚烧工业垃圾等物质的监管。
(四)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对净空保护区内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露天垃圾堆放场等影响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的场所、超高的市政道路路灯、临近机场区域的市政道路绿化植物(含树木)的高度以及对空照射的高光强灯光进行监管;负责协调建立机场邻近区域内施工机械类的临时障碍物管控机制。
(五)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对净空保护区内普通公路两侧超高的构筑物(含广告牌)和绿化植物(含树木)高度的监管。
(六)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协助黄山机场分公司完善安全生产相关处置预案。
(七)市体育局:负责对净空保护区内体育赛事和信鸽社团组织的信鸽放飞行为进行监管。
(八)市林业局:负责对超出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面的山林树木进行高度控制。
(九)市气象局:负责对净空保护区内升放系留气球和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活动的审批和监管。
(十)黄山无线电管理局:负责会同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确定黄山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并向社会公布;负责对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民用无线电发射设备、无线电使用频率的管理;对在黄山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设置、使用非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的以及架设通信发射塔的,应当书面征求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意见后,按照有关规定审批。
(十一)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督促辖区内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净空及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协助黄山机场分公司实施净空保护。
(十二)黄山机场分公司:负责黄山机场净空(含空飘物)和电磁环境保护的日常管理和组织协调,协助县(区)人民政府及市级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及黄山机场分公司应当加强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社会的净空保护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净空保护义务,有权制止、举报影响飞行安全的违法行为。
第七条 黄山机场分公司应当根据民航有关技术标准绘制黄山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图、黄山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图,经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批准后,报送相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发展和改革、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应急管理、体育、气象等)。
黄山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涉及跨行政区域的,由黄山机场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就机场总体规划净空管控内容协商一致后,由地方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将所涉及净空管控内容按程序纳入本级和上一级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有关部门应当严格落实净空审核等净空保护要求,共同做好机场净空保护工作。
黄山机场分公司应当将跨行政区域的净空保护工作内容上报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
第八条 黄山机场分公司对净空保护区核查时,发现影响净空保护的情况,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书面报告相关县(区)人民政府。接到报告的相关县(区)人民政府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对飞行安全的影响。
第九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将经批准的黄山机场总体规划纳入黄山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根据黄山机场的运营和发展需要,对黄山机场周边地区的土地利用和建设实行规划控制。
第十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审批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前,应当对项目是否符合黄山机场净空保护要求进行审查,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征求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净空审核意见。
(一)距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5公里、跑道两端外各4公里区域内的建设项目,拟建建(构)筑物最高点绝对标高高于跑道两端中点标高中最低标高的;
(二)距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5公里、跑道两端外各4公里区域范围外的建设项目,拟建建(构)筑物最高点绝对标高高于机场净空参考高度的;
(三)除以上情形外,可能产生光污染、对空光源、对空流场及大量烟雾等情形或者依据相应保护要求,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和民用机场电磁环境范围内,拟建建(构)筑物可能影响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和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
第十一条 县(区)人民政府在编制黄山机场周边地区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民用航空器噪声对机场周边地区的影响,符合国家有关声环境质量标准。
第十二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达到限制高度以及存在民航相关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影响飞行安全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设置飞行障碍灯、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影响飞行障碍灯、标志的正常使用。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已经安装飞行障碍灯、标志的,产权所有人应当确保正常使用。飞行障碍灯、标志损坏的,产权所有人负责及时修复。
第十三条 黄山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等影响飞行安全的物质;
(二)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三)设置影响民用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者飞行员视线的灯光、标志或者物体;
(四)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民用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五)放飞影响飞行安全鸟类,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和其他升空物体;
(六)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或者燃放烟花、焰火;
(七)在民用机场围界外5米范围内,搭建建筑物、种植树木,或者从事挖掘、堆积物体等影响民用机场运营安全的活动;
(八)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影响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的行为。
第十四条 在净空保护区外从事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活动的,不得影响黄山机场净空保护。
第十五条 对于进入黄山机场飞行区内的任何鸟禽、牲畜,机场可采取驱赶、拦阻、清除等综合手段实施防范工作,并根据实施效果持续改进。所采取的驱除手段应当遵守国家有关野生动物保护、环境保护、航空安保和危险品管理等规定和中国民航局有关要求,并确保人身安全,避免污染环境。
对于在黄山机场范围内捕获的活体鸟类或者其他珍稀野生动物,黄山机场分公司应当依法妥善处置,可放生的应当运送至远离机场的地点放生。
第十六条 禁止在距离航路两侧边界各30公里以内的地带修建对空射击的靶场和其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设施。
第十七条 禁止在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影响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活动:
(一)修建架空高压输电线、架空金属线、铁路、公路、电力排灌站;
(二)存放金属堆积物;
(三)种植高大植物;
(四)从事掘土、采砂、采石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
(五)修建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六)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影响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的行为。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无线电台(站)和其他仪器、装置,不得对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的正常使用产生干扰;特殊情况下,民用航空无线电用频应规避军事用频频段。
第十九条 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受到干扰时,黄山机场分公司应当立即采取排查措施及时消除;无法消除的,应当通报黄山无线电管理局。黄山无线电管理局接到通报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依法查处。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未作规定的有关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的技术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黄山屯溪机场净空环境保护管理规定》(黄政秘〔2013〕34号)和《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黄山屯溪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的通告》(黄政〔2013〕43号)同时废止。



皖公网安备 34100002000108号
不良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