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39067/202601-00047 信息分类: 文物保护提示信息
主题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招商,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发文日期: 2026-01-06
发布机构: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6-01-06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无文号 词: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政策咨询机关: 政策咨询电话:

文物保护提示信息

作者:市文化和旅游局 发布时间:2026-01-06 15:57 信息来源:黄山市文化和旅游局(黄山市广播电视局、黄山市文物局) 阅读次数:

1.文物分为不可移动文物和可移动文物。

不可移动文物,分为文物保护单位和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文物保护单位分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设区的市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可移动文物,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贵文物分为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物。

2.文物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

3.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

4.国家发展文物保护事业,贯彻落实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工作要求。

5.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文物保护,正确处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文物保护的关系,确保文物安全。

基本建设、旅游发展必须把文物保护放在第一位,严格落实文物保护与安全管理规定,防止建设性破坏和过度商业化。

6.国家支持和规范文物价值挖掘阐释,促进中华文明起源与发展研究,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革命文化,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提升中华文化影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