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决策背景
此次《黄山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修订,主要鉴于三个方面的考虑:一是随着我市城镇化进程的深入,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方面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其中的一些规定已不能适应城市节约用水的发展需要;二是2019年机构改革后职能部门名称发生变化,原《办法》中关于职能部门的名称表述需重新调整;三是国家、省相继出台和修改了有关节约用水的制度、规定,对照《节约用水条例》《安徽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原《办法》部分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存在一定出入,有必要作进一步调整。
二、修订依据
1.《节约用水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6号);
2.《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2012年7月1日施行);
3.《安徽省节约用水条例》(2022年修正);
4.《安徽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327号);
5.《水效标识管理办法》(2018年3月1日施行);
6.《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792号);
7.《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立健全和加快推行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实施意见》(皖价商〔2018〕80号)。
三、研判和修订工程
按照市政府《2025年度黄山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要求,《黄山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纳入2025年度修订计划。
2025年1月,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对《办法》作出修订,形成《办法(修订稿草案)》。
2025年1月7日至2月8日,通过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共征集到意见0条。同时,书面向各区县政府、黄山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以及黄山水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征求意见,16家单位均反馈无修改意见。经进一步梳理完善后形成《黄山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修订送审稿)》(以下简称《办法(修订送审稿)》)。
2025年3月11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政策法规科、法律顾问均出具了法制审查意见。
2025年4月8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第十四次党组会研定通过《办法(修订送审稿)》,并同意适用简易评估程序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2025年4月28日,通过市委政法委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审查备案。
2025年5月20日,提请市政府审议。
2025年5月30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公平竞争审查意见。
2025年7月1日,通过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
2025年7月2日,收到最新公布实施的《安徽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327号)。按照市司法局建议,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市司法局根据最新《安徽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进一步进行修改、完善《办法(修订送审稿)》。
2025年10月10日,就《办法(修订送审稿)》再次书面向各区县政府、黄山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以及黄山水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征求意见,均无修改意见。
2025年11月27日,经黄山市人民政府第八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四、工作目标
本次修订以“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为核心目标,通过明确管理职责、优化制度设计、强化激励约束,构建权责清晰、管理科学、保障有力的城市节水管理体系。一方面,适应新形势下城市节水工作需求,补齐原政策短板,确保政策与上位法及最新改革要求衔接一致;另一方面,引导全社会树立节水意识,推广节水技术和产品,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五、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市、县(区)节约用水管理工作职责。一是明确了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职责和权限范围内的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二是明确了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节约用水设施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二)明确年度计划用水户。《安徽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对用水量达到一定规模的单位实行计划用水管理”,按照《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评选管理办法》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办法》规定月用水量在500立方米以上的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用水单位列为计划用水户。计划用水户的相关管理要求,由本条例第七条至第十一条进行规定。
(三)调整计划用水户年度用水计划执行周期。根据《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立健全和加快推行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实施意见》(皖价商〔2018〕80号)规定“(五)计费周期。我省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原则上按年为周期执行,当累计水量达到一年水量分档基数临界点后,即开始实行累进加价”。故将我市计划用水户用水计划执行情况调整为按年为周期执行。
(四)规范累进加价水费用途。根据《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立健全和加快推行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实施意见》(皖价商〔2018〕80 号)要求,《办法》将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收费主体调整为城镇供水企业。累进加价水费主要作为供水企业收入,用于管网以及户表改造、完善计量设施和水质提升等;也可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对节水成效突出的企业进行奖励或者用于企业节水技术改造、节水技术工艺推广等。
(五)推进再生水利用。《办法》明确城市节水坚持节水优先,开源与节流并重原则,鼓励使用雨水、再生水等非常规水资源。高耗水企业以及城镇园林绿化、市容环卫、景观等公用事业用水,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
六、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明确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牵头职责,水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等协同配合,形成分工明确、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确保政策落地执行。
(二)制度保障。完善计划用水管理、超定额累进加价等核心制度,构建全流程节水管理体系,强化制度刚性约束。
(三)监督保障。加强对计划用水户的日常监督检查,建立用水档案,跟踪用水情况,对超计划用水单位督促限期整改;畅通举报渠道,及时受理违反节水规定的行为举报,公开处理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四)技术保障。鼓励节约用水科学研究,推广节约用水先进技术。
(五)宣传保障。市、县(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加强节水宣传普及,引导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参与节水宣传,落实水效标识管理制度,指导消费者选择节水产品,营造全社会节水的良好氛围。
七、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做好政策解读宣传。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新闻媒体、政务服务窗口等多种渠道,全方位、多角度解读《办法》修订背景、主要内容和实施要求,提高政策知晓度,引导用水单位和个人自觉遵守。
(二)细化配套措施。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结合实际制定计划用水户认定、用水计划编制、累进加价水费征收使用等配套操作细则,确保政策可落地、可操作。
(三)强化政策执行。开展政策执行培训,提升相关部门及供水企业工作人员业务能力;加强对计划用水户的指导服务,督促其建立健全节水管理制度,落实节水措施;严格执法监督,对违反《办法》的行为依法依规处理。
(四)跟踪评估成效。建立政策实施效果跟踪评估机制,定期分析政策执行情况,收集各方反馈意见,根据评估结果及时优化调整政策措施,确保政策持续发挥实效。
(五)推广典型经验。总结推广节水成效突出的单位和地区的先进经验,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带动全社会节水水平提升。
八、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黄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
解读科室:黄山市城市水务管理办公室
工作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559-252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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