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39067/202512-00239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发布
发文机关: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成文日期: 2025-12-11 发布日期: 2025-12-17
发文字号: 黄政办〔2025〕8号 性: 有效
标  题: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山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黄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 政策咨询电话: 0559-2525500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山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黄政办〔20258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高新区管委会,黄山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黄山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八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1211  

  

黄山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节约用水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职责权限范围内的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

第四条  城市用水坚持节水优先、开源与节流并重的原则,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优先利用地表水,限制开采地下水,鼓励使用雨水、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

高耗水企业以及城市园林绿化、市容环卫、景观等公用事业用水,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城市节约用水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开展节约用水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提高节约用水的意识。认真落实水效标识管理有关制度,指导消费者选择使用水效高的产品,支持生产者改善产品节水效能。

第六条  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城市水资源的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并编制城市节约用水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月用水量在500立方米以上的、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用水单位列为计划用水户,实行计划用水,建立用水档案,并根据用水定额和水量分配方案等,安排计划用水户的用水计划。

第八条  计划用水户的用水计划每年下达一次,在执行中确需调整用水计划的,经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计划用水户应当根据年度计划用水量合理安排用水,本年度实际用水量超过年度计划用水量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累进加价。

用水量分为三档,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如下:

(一)用水计划(定额)部分为第一档水量,执行现行水价。

(二)超过用水计划(定额)的50%(不含)以内部分为第二档水量,按标准水价加价1倍收费。

(三)超过用水计划(定额)50%以上部分为第三档水量,按标准水价加价3倍收费。

为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对两高一剩(高耗能、高污染、产能严重过剩)等行业超计划(定额)用水实行更高的加价标准,在上述加价标准的基础上:二档水量加价0.5倍,三档水量加价1倍。

对实际用水量超计划或者超过规定定额标准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指导其限期采取节水措施,降低用水量;确需调整用水计划的,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予以办理。

第十条  用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用水统计台帐及用水、节水管理规章制度,并指定专人具体负责节约用水工作。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计划用水户节水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年度行业用水、节水情况报送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超计划用水户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超过计划或者超过规定定额标准用水的累进加价水费。累进加价水费由供水企业负责征收,主要作为供水企业收入,用于管网和户表改造、完善计量设施和水质提升等;也可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奖励节水成效突出的企业,或用于企业节水技术改造、节水技术工艺推广等。

第十二条  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低于40%(不包括热电厂用水)的县(区),新建供水工程时,未经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同意,不得新增工业用水量。

第十三条  生活用水按户计量收费。新建住宅应当安装分户计量水表;现有住户未安装分户计量水表的,应当限期安装。

第十四条  工程施工等临时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应当向城市供水企业申报取水量;超核定取水量用水的,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加价收费。

第十五条  城市园林绿化、市容环卫、景观等公共事业用水,应当在指定公共取水栓取水,并计量缴费。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上取水。

第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根据工程建设内容制定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节水设施建设投资纳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城市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时,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节约用水设施进行验收。节约用水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七条  城市供水企业和用水设施产权单位应当加强对供水、用水和节水设施的维护管理,保障设施正常完好运行。

第十八条  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有关违反本办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十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节约用水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推广体系建设,培育和发展节水产业。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开展节水科学技术研究、节水产品研制开发,推广应用先进的节水技术和产品。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621日起施行。原《黄山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黄政〔20072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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