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39067/202511-00121 信息分类: 投诉举报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公民 发文日期: 2025-11-11
发布机构: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5-11-11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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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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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湿地保护修复投诉举报受理和查处制度

作者:市林业局 发布时间:2025-11-11 09:15 信息来源:黄山市林业局 阅读次数:

第一条 举报范围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

(二)破坏湿地违法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开(围)垦、排干自然湿地,永久性截断自然湿地水源;

2.擅自填埋自然湿地,擅自采砂、采矿、取土;

3.排放不符合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及其他污染湿地的废水、污水,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4.过度放牧或者滥采野生植物,过度捕捞或者灭绝式捕捞,过度施肥、投药、投放饵料等污染湿地的种植养殖行为;

5.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

第二条 举报受理

对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投诉的受理工作由黄山市林业局负责,设立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安排专(兼)人负责受理举报工作。

第三条 对每起群众举报要认真规范地做好记录,根据不同情况,分类作出妥善处理。

第四条 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对举报投诉的情况严格保密,切实保护举报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如发现举报投诉的案件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五条 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向举报人核查情况,根据具体情况:(1符合市级林业主管部门职责受理范围的,要认真登记投诉情况并告知其受理,根据信访或行政履职程序按时完成办理;(2)属于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职责受理范围的,转至属地办理

第六条 举报投诉事项办理完成后,经办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投诉举报人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应做好相关解释说明工作,并告之其他投诉渠道。 

第七条 对捏造事实或者以举报为名,扰乱湿地保护管理秩序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造成不良后果的,移交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对举报故意拖延时间、耽误查处或者严重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根据情节追究其责任。

第八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市各级各类湿地。

黄山市破坏湿地违法违规问题举报电话:0559-2514092/0559-2342605;电子邮箱:ahhslyj@126.com

通讯地址:黄山市屯溪区新园东路198号(市财政大楼)4楼市林业局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