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39067/202511-00097 信息分类: 法规政策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日期: 2025-11-10
发布机构: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5-11-10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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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黄山市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管理的通知

作者:公用事业科 发布时间:2025-11-10 10:52 信息来源:黄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阅读次数:


各区县住建局、市场监管局、公安局、交通局,屯溪区城管局,黄山高新区住建局,黄山风景区管委会规土处、黄山风景区公安局、黄山风景区交通局、黄山风景区市场监管局,各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

20241015日起,全市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开始取消用户自提,组建自有配送队伍,统一由送气服务人员将气瓶配送到户,落实入户安全检查工作。为规范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配送经营行为、配送服务管理,合理确定配送价格,保障用户权益,为广大用户提供便利的配送服务,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用户设施安全检查和配送服务规范》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配送服务管理

(一)配送服务车辆

1.瓶装液化石油气最后一公里配送服务车辆应当采用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布目录中的电动(燃油)三轮车。对于配送距离较远,使用货车运输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应按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配送服务车辆应统一规格和颜色,车身印制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车和危险警示标志、企业名称、车辆编号、企业送气热线电话和投诉电话、核载液化石油气钢瓶重量或者数量;应取得相应号牌;厢体两侧挡板高度不低于液化石油气钢瓶的2/3,安装限速装置;安装便于钢瓶存放不同位置时绑紧用的锁紧带;安装防静电地板胶和静电橡胶拖地带,其性能应符合国家相关规范标准要求;配置卫星定位系统,具备车辆定位、轨迹记录和安全警示功能,并确保实时通讯在线;应配备不少于24kg干粉灭火器,并配备若干液化石油气钢瓶角阀堵头。

3.各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对配送服务车辆和配送服务人员进行定人定车管理,如有人员或车辆变动,应及时向服务区域的区县燃气管理部门报备变更。

(二)配送服务人员

1.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与配送服务人员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并购买相关保险;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选择身体状况良好,能够胜任送气和安检工作,年龄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担任配送服务人员。

2.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人员应掌握液化石油气基本常识和安全防护措施,熟知配送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处理故障和突发情况的能力并经过燃气从业人员资格培训,取得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该证书仅作为员工在企业从事相关岗位工作时的岗位证明。不得脱离企业将其作为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的相关证件。

3.各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应制定配送服务管理考核制度,公开配送服务和投诉热线。加强对配送服务人员和配送车辆的管理,对配送车辆安全性能开展日常保养和出站检查,对日常送气行为规范进行检查,并承担相应责任。

4.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为配送服务人员配备专用的个人防护用具和工作服,定期对配送服务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安排配送服务人员参加燃气行业协会和燃气管理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5.配送服务人员在配送服务中应佩戴穿着个人防护用具和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配送服务人员服装,携带燃气从业人员资格证,严格遵守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操作规程。配送服务车辆驾驶人员须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学习,并考取D配送服务人员在驾驶车辆时应严格遵守相关交通法规,不得疲劳驾驶和超载超速驾驶,配送前严禁饮酒和服用影响驾驶安全的药物。

(三)配送服务保障

1.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人员应按照操作规程,装车前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随车携带配送单据或电子信息记录单,单据内容包括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信息、始发站点、配送服务人员、配送钢瓶数量和编号等。

2.液化石油气钢瓶在配送过程中应单层直立码放且按照配送服务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并应采取有效固定措施。禁止下列配送行为:1装载泄漏、变形、超期等不符合安全条件的液化石油气钢瓶;2横卧、倒放、叠放或厢体外挂液化石油气钢瓶;3配送15kg以上的液化石油气钢瓶15kg以上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应由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配送)4混装其他货物,尤其是混装氧气、氯气等氧化性物品;5委托其他非本企业配送人员进行配送;6配送非本企业液化石油气钢瓶;7擅自撕启钢瓶塑封和损坏电子标签、图形码等标识;8私自在家中、租用房屋等未经核准的场地存放已充装液化石油气的钢瓶;9进行液化石油气钢瓶间相互倒灌、掺杂使假和随意倾倒液化石油气残液;10通过电梯配送液化石油气钢瓶。

3.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人员进行液化石油气钢瓶装卸时,应轻拿轻放,不得滚动、碰撞、抛摔配送车辆在配送过程中尽量避开人流车流密集的道路,并且不得在重要建筑物和人员密集地点停放。运送瓶装气的车辆在公共区域临时停放时,驾驶员应现场看护;除因配送需要,装载重瓶的配送车辆不得在居民区、机关、非专用停车场停放超过一小时,且不得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和密闭空间停放。未能及时送出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和回收的空瓶应送回储配站或供应站,不得在车辆上过夜存放。配送车辆应在专用地点充电,充电时,车上不应装载液化石油气钢瓶。配送服务车辆不得驶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定的禁行区域

(四)用户设施安全检查

1.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相关要求,在配送服务时同步对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进行安全检查,并填写安检记录表或电子安检单。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使用的液化石油气钢瓶由产权人负责检测、维护、更新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连接管、燃气器具、燃气泄漏报警器等由燃气用户负责维护、更新。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人员在配送到达后发现用气场所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应带走液化石油气钢瓶,并向用户开具书面隐患整改通知单,待整改完成并复检合格后,恢复配送。当危及公共安全时,应向公安机关及燃气管理部门等报告。如用户不配合安检或在接到隐患整改通知单后拒绝整改隐患,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可在告知用户后,回收供应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同时向当地燃气管理部门报告,在用户配合安检或消除安全隐患前,其他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不得向该用户提供瓶装液化石油气。

(五)配送站点设置

针对配送距离较远、配送车辆难以到达等偏远地区,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配送站点,相关选址条件、防火间距、安全条件需满足《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要求。配送服务站点应由具有燃气经营权的县(区)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设立,并报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备案。配送人员需经过统一培训,确保配送过程的安全和规范。配送站点监督管理由属地燃气管理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及所在地乡镇配合

二、加强经营收费行为管理

(一)保持价格透明度和合理性

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利用价格手段侵犯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秩序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综合考虑市场调节价价格透明度与合理性等多个方面并结合地区特点、市场状况以及消费者需求等因素制定合理的配送价格价格应当包括企业所有成本(含配送服务)和合理利润;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销售和提供服务时,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根据瓶装液化石油气行业、区域等特点,做到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应当标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价格或者计价方法企业应加强自身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降低经营成本,为消费者提供更加合理、透明的配送价格市场监管、住建等部门应加强对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市场的监管,防止价格欺诈、哄抬价格等不正当行为的发生。

(二)实行阶梯式收费

各区县可按照配送距离和配送难度(如配送车辆难以到达的偏远山村),实行阶梯式收费。中心城区(屯溪区、高新区、现代服务业产业园全域)、区县城关镇和配送距离10公里以内的其他乡镇实行经公示的基础价格;配送距离超过10公里的偏远乡镇实行阶梯式收费,由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制定详细的价格目录报各区县燃气管理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各区县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阶梯式收费价格。

、加强部门协同联动

燃气管理、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定期研究分析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改进和完善工作措施,建立日常联动巡查执法机制,依法打击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违法违规行为,规范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秩序。

(一)各地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管理,督促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按照“统一服务规范、统一车辆、统一着装、统一标识”的要求完善配送服务体系,依法查处或移交向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供应用于经营燃气的行为。

(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加强对配送车辆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配送车辆驶入禁行路段、闯红灯、违法载人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三)交通运输部门加强对危险货物营运车辆的管理。

(四)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液化气充装单位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充装非法制造、非法改装以及报废的气瓶、超期限未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无气瓶信息标志、信息标志模糊不清的气瓶的行为。

(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管理工作

(六)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负责建立高效、便民的配送服务体系,制定并落实配送服务管理制度,公开配送服务热线、咨询和抢修抢险电话,接受用户的咨询和配送信息查询、安全隐患告知、配送评价投诉等

    (七)燃气行业协会应当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负责配送服务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协助有关单位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黄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  

黄山市公安局               

黄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黄山市交通运输管理局          

202411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