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屯溪区香雨商行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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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履行结果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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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黄市监处罚〔2025〕139号 |
黄山市屯溪区香雨商行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案 |
黄山市屯溪区香雨商行 |
92341002MA2UC8CR2E |
洪玉仙 |
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 |
对当事人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行为,依据《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五条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5元; 2.处罚款500元。 罚没款合计515元。 |
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或到本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缴款书》,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没款。 |
黄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18日 |
已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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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公网安备 341000020001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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