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屯溪区汪蓉仙蔬菜批发部未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义务以及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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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履行结果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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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黄市监处罚〔2025〕129号 |
黄山市屯溪区汪蓉仙蔬菜批发部未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义务以及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 |
黄山市屯溪区汪蓉仙蔬菜批发部 |
92341002MA2R0BHA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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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蓉仙 |
未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义务以及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 |
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制度的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警告; 对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52.95元; 2.处罚款1000元。 罚没款合计1052.95元。 综上,对当事人的两项违法行为合并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52.95元; 3.处罚款1000元; 罚没款合计1052.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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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或到本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缴款书》,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没款。 |
黄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17日 |
已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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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公网安备 341000020001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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