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新泽安茶业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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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履行结果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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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黄市监处罚〔2025〕161号 |
黄山新泽安茶业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
黄山新泽安茶业有限公司 |
91341004327988049Y |
罗沂滨 |
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贰仟零叁拾陆元(¥2036元); 2.罚款叁仟元整(¥3000元)。 罚没合计伍仟零叁拾陆元(¥5036元)。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没款,或到本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缴款书》,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没款。 |
黄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9.23 |
已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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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公网安备 341000020001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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