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屯溪区可可美小吃店经营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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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履行结果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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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黄市监处罚〔2025〕165号 |
黄山市屯溪区可可美小吃店经营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案 |
黄山市屯溪区可可美小吃店 |
92341002MA2U39ELXR |
汪美娟 |
经营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青山绿水底料3袋; 2.没收违法所得壹仟零肆拾玖元整(1049元); 3.罚款贰仟元整(2000元)。 综上,罚没款合计叁仟零肆拾玖元整(3049元),上缴国库。 |
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或到本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缴款书》,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没款。 |
黄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28日 |
已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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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公网安备 341000020001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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