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徽州区醉香街酒坊生产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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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履行结果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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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黄市监处罚〔2025〕189号 |
黄山市徽州区醉香街酒坊生产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案 |
黄山市徽州区醉香街酒坊 |
92341004MA8L8T1Y8T |
洪洁 |
生产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 |
依据《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红豆杉酒”)1罐; 2.罚款伍仟元整(¥5000元)。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没款,或到本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缴款书》,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没款。 |
黄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17 |
已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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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公网安备 341000020001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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