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世纪缘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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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履行结果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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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黄市监药罚〔2025〕6号 |
黄山市世纪缘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 |
黄山市世纪缘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 |
91341002MA2UTF8E2E |
胡小山 |
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 |
针对当事人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参照《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二项、《安徽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4年版)第二十九条以及《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综合考量,对当事人可以减轻行政处罚。结合本案实际,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处罚如下: 没收药品:一、拜复乐®盐酸莫西沙星片(规格型号:0.4g*3片/盒 生产日期:20240207 有效期至:20270206)1盒;二、安博维®厄贝沙坦片(规格型号:28片/盒 生产日期:2023.07 有效期至:2026.06)3盒; 没收违法所得3967.75元; 罚款30000元。 罚没款合计33967.75元。 |
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或到本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缴款书》,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没款。 |
黄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10月21日 |
暂未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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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公网安备 341000020001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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