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春之天药房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备案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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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履行结果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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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黄市监械罚〔2025〕10号 |
黄山春之天药房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备案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案 |
黄山春之天药房有限公司 |
91341002MA8PGNX63G |
李伍定 |
经营不符合备案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 |
针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备案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行为,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同时具有从重、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2024年12月29日至2025年7月18日)六个月以上,属于《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主动采取召回措施并主动整改,属于《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积极主动配合我局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后果较小,属于《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根据《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七条之规定综合考量,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参照《安徽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结合本案实际,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医疗器械:体表给药器(型号:涂抹型、规格:100ml)13盒; 2、没收违法所得128.22元; 3、罚款3000元。 罚没款合计3128.22元。 |
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或到本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缴款书》,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没款。 |
黄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10月21日 |
暂未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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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公网安备 341000020001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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