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第三人民医院(黄山市徽州区人民医院、黄山市徽州区怡养院)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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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履行结果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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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黄市监械罚〔2025〕19号 |
黄山市第三人民医院(黄山市徽州区人民医院、黄山市徽州区怡养院)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案 |
黄山市第三人民医院(黄山市徽州区人民医院、黄山市徽州区怡养院) |
123410044858032496 |
孙刚 |
当事人作为医疗器械使用单位,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 |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49000元,上缴国库。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没款,或到本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缴款书》,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没款。 |
黄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24日 |
待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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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公网安备 341000020001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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