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38857/202511-00004 信息分类: 行政处罚信息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文日期: 2025-11-03
发布机构: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5-11-03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黄市监械罚〔2025〕19号 词: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政策咨询机关: 政策咨询电话:

黄山市第三人民医院(黄山市徽州区人民医院、黄山市徽州区怡养院)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案

作者:综合执法支队 发布时间:2025-11-03 10:47 信息来源:黄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阅读次数: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履行结果

备注

1

黄市监械罚〔2025〕19

黄山市第三人民医院(黄山市徽州区人民医院、黄山市徽州区怡养院)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案

黄山市第三人民医院(黄山市徽州区人民医院、黄山市徽州区怡养院)

123410044858032496

孙刚

当事人作为医疗器械使用单位,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49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没款,或到本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缴款书》,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没款。

黄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24日

待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