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山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 出台背景
《黄山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黄山市人民政府于2003年发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2025年国家气象局公布了新修订的《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25年6月1日起施行),在提高雷电灾害防御能力和水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等方面,我市现行《办法》的部分内容已经不符合上位法的要求和实际工作的需要,因此迫切需要对《办法》进行全面修改。经市委、市政府同意,黄山市气象局牵头组织开展《办法》的修订工作。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安徽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
三、起草过程
2025年2月,市气象局就办法修订征求市局各内设机构、直属单位意见。3月,根据相关意见整理完成《黄山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订)》(草案)。
2025年4月1日-4月8日:向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直相关单位征求意见,未收到反馈意见;
2025年4月1日-5月7日:通过市政府网站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未收到反馈意见。
2025年6月17日,邀请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相关部门相关工作负责人参加《办法》(征求意见稿)修订工作座谈会,进行逐条交流。
6月18日-6月25日:根据修订座谈会与会成员的意见,修改后,再次向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直相关单位征求意见。
2025年7月18日,局党组会议原则同意《黄山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送审稿)》。
2025年7月25日,通过市市场监管局公平竞争审查。2025年8月5日,通过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
2025年9月16日,市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研究并审议通过《黄山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送审稿)》。
2025年9月26日, 正式印发《黄山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黄政办〔2025〕7号)。
四、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
1.工作目标:通过完善监管制度、明确责任清单,推动建立防雷安全责任体系,解决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强化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重点单位等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雷电灾害事故预防和隐患治理体系;二是加强防雷标准化工作,提高雷电灾害预警和防御能力,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促进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
2.重点任务:督促县(区)人民政府加强对防雷减灾工作的组织领导,将防雷减灾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组织制定和公布防雷安全重点单位目录清单,加强雷电灾害预警系统和防雷安全信息化监管平台建设,提高雷电灾害预警和防雷减灾服务能力。
五、主要内容
《办法》主要对政府部门的职责分工、雷电防护装置建设能力认定管理、防雷检测资质单位监督管理、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和法律责任等内容进行了规定。原《办法》共20条,现修订为13条。
(一)强化防雷安全数字化监管,推动进一步落实防雷安全主体责任
根据中国气象局《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25〕第44号令,《办法》新增“加强雷电灾害预警系统和防雷安全信息化监管平台建设,提高雷电灾害预警和防雷减灾服务能力。气象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制定和公布防雷安全重点单位目录清单”内容,详见(《办法》第5条)。根据“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教育、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将配合气象主管部门做好防雷安全重点单位的登记确认工作,后续将黄山市防雷监管重点责任清单进行公布。详见(《办法》第5条)。
(二)明确建设工程防雷减灾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
具体改动如下表所示(主要涉及本《办法》第6条、第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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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前 |
调整后 |
具体变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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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区)气象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属的防雷减灾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构)筑物和其它设施安装的防雷安全装置的安全检测工作。(原《条例》第9条)。 |
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检测。(现《条例》第6条)。 |
开放防雷装置检测市场,符合资质要求的企事业单位可以申请防雷检测资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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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建、扩建、改建的第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易燃易爆场所的防雷安全装置设计审核,由当地气象行政主管部门或所属的防雷减灾机构进行;未经审核或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原《条例》第7条)。当地气象主管部门或所属的防雷减灾机构,依法对第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发给防雷设施合格证书,方可投入使用。(原《条例》第8条)。 |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场所和设施,应当按照国家规范安装雷电防护装置,雷电防护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现《条例》第6条)。 |
根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三条,将(原《条例》第7条、第8条)进行精简,着重强调“三同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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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施工,可由取得相应建设、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现《条例》第6条)。 |
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要求,新增此项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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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内容,由县级以上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防雷装置设计文件送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审核。(现《条例》第7条)。 |
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要求,将气象部门承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整合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统一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监管。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仍由气象部门负责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
(三)明确责任分工,做好定期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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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责任环节 |
安全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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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电防护装置的所有人或者受托人,见(《办法》第8条) |
组织管理环节 |
指定专人负责雷电防护装置的日常维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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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有雷电防护装置的生产经营单位,见(《办法》第9条) |
安全生产环节 |
将防雷安全生产知识纳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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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单位或者个人,见(《办法》第10条) |
检测环节 |
定期检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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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区)气象主管部门,见(《办法》第11条) |
调查和鉴定环节 |
组织本地区的雷电灾害调查和雷击事故鉴定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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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见(《办法》第11条) |
配合调查环节 |
配合做好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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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受雷电灾害的组织和个人,见(《办法》第12条) |
调查和鉴定环节 |
应当24小时内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协助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对雷电灾害进行调查、鉴定。 |
(四)严格法律责任设置
《办法》中法律责任的设置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未创设新的法律责任。对违反本条例相关规定的行为,由于《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和《安徽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等上位法已有相关法律责任规定,在本次修订后,不再对法律责任作重复表述。
六、创新举措
强化安全监管和依法履职。进一步落实防雷安全主体责任,增加防雷安全重点单位管理制度,要求市县气象主管机构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制定和公布防雷安全重点单位目录清单。
七、保障措施及下一步工作计划
保障措施:加强与市安委会成员单位的沟通协作,健全协同机制,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的原则,完善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明晰各行业部门的监管职责,多措并举汇聚合力,确保全面、准确适用《办法》的各项规定。
下一步工作计划:形成防雷安全重点单位目录清单;积极争取将防雷减灾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加大资源投入,切实提高雷电灾害防御能力。
八、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市气象局法规科
联系方式:2578179
工作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皖公网安备 341000020001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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