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山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通知
黄政办〔2025〕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高新区管委会,黄山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黄山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八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9月25日
黄山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雷电灾害防御,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雷电灾害防御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雷电灾害防御(以下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和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风险评估、防护、科普宣传以及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等。
第三条 防雷减灾工作,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雷减灾工作的组织领导,将防雷减灾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加大经费投入,提高雷电灾害防御能力。
第五条 气象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监测网建设,加强雷电灾害预警系统和防雷安全信息化监管平台建设,提高雷电灾害预警和防雷减灾服务能力。
气象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制定和公布防雷安全重点单位目录清单。教育、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应配合气象主管部门做好防雷安全重点单位的登记确认工作。
第六条 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检测。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场所和设施,应当按照国家规范安装雷电防护装置,雷电防护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施工,可由取得相应建设、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七条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内容,由县级以上地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防雷装置设计文件送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审核。
第八条 雷电防护装置的所有人或者受托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雷电防护装置的日常维护。
第九条 安装有雷电防护装置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中明确防雷安全内容,将防雷安全生产知识纳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内容,建立健全防雷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如实记录雷电防护装置的日常维护和定期检测情况,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第十条 已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主动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测,石油、化工等易燃易爆物资的生产、储存、输送、销售等场所和设施的防雷装置检测周期为每半年一次,其他为每年一次。
第十一条 市、县(区)气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的雷电灾害调查和雷击事故鉴定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工作。
第十二条 遭受雷电灾害的组织和个人,应当24小时内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协助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对雷电灾害进行调查、鉴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黄山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黄政办〔2003〕9号)同时废止。



皖公网安备 341000020001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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