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财政局 黄山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黄山市和美乡村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黄财农〔2025〕157号
各县(区)财政局、农业农村(水利)局:
为加强和规范市级和美乡村建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促进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制定了《黄山市和美乡村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黄山市财政局 黄山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9月23日
黄山市和美乡村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级和美乡村建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促进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根据《中共黄山市委 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千村引领、万村升级”工程加快建设彰显徽风皖韵的宜居宜业和美乡村黄山样板的实施意见》《探索“六联”共建推进和美乡村片区化组团式发展指导意见》《安徽省和美乡村(农村人居环境)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规定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和美乡村建设资金,是指市级财政统筹安排、市财政局与市农业农村局共同管理的用于乡村建设、产业发展、改善人居环境,推进和美乡村建设、农村改厕等的资金。和美乡村建设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和美乡村建设资金实施期限至2027年,到期前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在编制年度预算前或预算执行中,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根据零基预算管理规定、政策实施情况及工作需要,开展评估工作,根据评估结果完善资金管理政策。
第四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加强沟通会商,遵循“目标明确、分配科学、突出产业、绩效导向”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资金。
市财政局负责和美乡村建设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下达资金预算和绩效目标,加强资金使用监管。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制定和美乡村建设相关规划,加强与市财政局沟通会商,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绩效目标和工作任务,推动区县做好任务实施,加强对资金使用过程监管的结果应用。
第五条 区县财政部门负责分解下达资金预算、审核拨付及使用监督等工作,牵头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区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资金安排的项目复核和实施监督,并报区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二章 资金支持对象和支出范围
第六条 和美乡村建设资金,主要用于省级和美乡村中心村配套建设、农村卫生厕所改造、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支持探索和美乡村片区化组团式发展,主要用于特色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提升;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和美乡村建设其他重点工作。
第七条 和美乡村建设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不得用于“刷白墙”“堆盆景”式面子工程、巨型雕塑、过度化的景观提升等形象工程,不得用于弥补预算支出缺口与农村建设无关的支出。
第三章 资金分配和预算下达
第八条 和美乡村建设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采取因素法加项目法测算分配资金,因素法分配主要按省级中心村、农村改厕户补助标准和年度任务数测算;项目法分配主要依据和美乡村片区化组团式发展试点项目申报数量、补助档次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和美乡村建设其他重点工作任务等因素测算。
第九条 市农业农村局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要求,及时将年度资金分配方案和绩效目标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后,按程序将资金下达到县区,并同步下达相应的绩效目标。
第四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条 和美乡村建设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执行。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规定执行。不得超进度拨付资金或滞拨资金。结转结余资金按照《黄山市市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各区县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和年度资金额度、绩效目标、任务清单、实施要求等,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制定本地资金使用方案,及时将资金明确到具体项目,有序抓好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
第十二条 各区县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项目库建设,提前谋划储备项目。加强对项目申报、立项管理,为财政部门按规定分配、审核、拨付资金提供依据。加强项目实施质量管理,科学制定行业标准,加强项目实施相关资料数据的收集整理和分析运用。
第五章 监督和绩效管理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按照防范和化解财政资金风险要求,强化流程控制、依法依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
第十四条 各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按照绩效管理规定,设定资金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目标执行情况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加强评价结果运用。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或项目)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存在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转移支付资金等财政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黄山市财政支持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黄财发〔2017〕557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