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徽新安江流域防洪治理工程(歙县段)运输便道及1#弃渣场临时用地的批复
歙县水利局:
你单位申请办理安徽新安江流域防洪治理工程(歙县段)运输便道及1#弃渣场临时用地的有关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土地复垦规定》和《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临时用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皖自然资规〔2022〕1号)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因项目建设需要,同意你单位使用歙县桂林镇吴川村、连川村,徽城镇就田村,歙县桂林国有林场土地,总面积9.3756公顷(占用耕地0.6703公顷,其中永久基本农田0.5082公顷,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作为安徽新安江流域防洪治理工程(歙县段)运输便道及1#弃渣场临时用地。
二、对批准使用的临时用地,不得改变用地的批准用途,不得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同时根据临时用地及周边地质特征,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否则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使用期限2025年9月8日至2028年9月7日止。使用期满后使用者应当在一年内恢复原地类。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落实好复垦监督责任,督促临时用地使用者按要求复垦到位。
四、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按照要求将临时用地审批信息录入部临时用地系统备案,并及时向县级税务部门推送耕地占用信息,配合税务部门收缴相关税费。
2025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