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全域农村垃圾治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2019年,黄山市在全省率先探索推进全域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改革,建成包括清扫保洁、压缩转运至焚烧处理的全链条处理体系,实现农村生活垃圾100%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构建了全域整治、全域提升、全域美丽的农村生活垃圾治理“黄山模式”。黄山市全域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的建立,持续巩固了美丽乡村建设成果,优化提升了全域旅游环境,有力推动了乡村振兴。但在我市当前农村垃圾治理工作中,仍存在部门职责不清、垃圾混杂处置难、群众卫生意识不强等问题。为全面提升我市农村垃圾治理水平,补短板强弱项,健全农村垃圾清扫收运处置体系,推动农村区域环境卫生水平提升,保护和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彰显徽风皖韵宜居宜业和美乡村,经市委市政府同意,黄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制定了《黄山市全域农村垃圾治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制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考《安徽省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技术导则2024版》《安徽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黄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宿州市农村垃圾治理条例》《濮阳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阜新市农村垃圾治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规章,结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建设管理的通知》(建村〔2022〕44号)等政策文件,制定本办法。
三、起草过程
2024年3月,黄山市启动《黄山市全域农村垃圾治理办法》立法工作。
2024年4月2日,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黄山市全域农村垃圾治理办法〉立法工作实施方案》(黄政办秘〔2024〕10号),成立《办法》立法工作领导小组、起草工作组及专家审查组。
2024年4月,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赴各区县开展立法调研,了解农村垃圾治理相关情况及存在问题。
2024年5月10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完成《办法(初稿)》。
2024年5月23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召开征求意见会,听取市发改委、市司法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供销集团等市直部门意见建议,共收到意见建议32条,吸纳32条。
2024年9月13日至10月13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通过网络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未收到相关意见建议。
2024年9月18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向市直相关部门和各区县政府,征求意见建议,共收到意见建议16条,吸纳14条,部分吸纳2条,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形成《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4年10月,完成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法制机构和法律顾问合法性初审。
2024年11月7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第40次局党组会研定通过形成《办法(草案送审稿)》。
2024年11月13日,提请市政府审议。
2024年11月18日至2025年3月18日,市司法局启动合法性审查工作,先后通过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公告、书面征求以及召开征求意见暨专家咨询论证会等形式,征求社会各方意见,征求意见30条,吸纳24条,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起草组对《办法(草案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办法(草案)》。
2024年11月29日,通过市委政法委备案,完成黄山市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2025年4月14日,市司法局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
2025年5月6日,市市场监管局出具公平竞争审查意见。
2025年5月7日,完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审查。
2025年6月10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四、工作目标与重点任务
1.工作目标:建立健全我市农村垃圾治理机制,保护和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彰显徽风皖韵的宜居宜业和美乡村,推进打造“全国最干净城市”工作常态长效,全面提升农村垃圾治理水平。
2.重点任务:明确市、县(区)、乡镇、村四级职责及部门职责,建立健全农村垃圾治理机制;明确农村清扫、投放责任人及相关职责,落实责任人制度;推行农村垃圾分类投放、收运和处置,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垃圾分类和减量,强化全域农村垃圾治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五、主要内容
《办法》共二十五条,包括总则、规划与建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主要内容。
(一)关于办法的适用范围。
考虑到农村垃圾范围过于宽泛、品种繁杂,故必须明确界定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及监督管理等活动。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固体废物的概念,结合农村实际,对办法适用的农村垃圾进行定义:“本办法所称农村垃圾,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区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以外区域的农村生产、生活、建设等活动中产生的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等固体废物。”而针对我市农村较少存在的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等依据已有规定执行,本办法不作规定:“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等固体废物的管理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关于垃圾治理的职责规定。
为解决部门职责不清、农村垃圾混杂处置难等问题,本《办法》第四条至第七条对农村垃圾治理的相关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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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及相关部门 |
职责范畴 |
各级政府职责 |
市、县(区)人民政府 |
应当加强对农村垃圾治理工作的领导,将农村垃圾治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农村垃圾治理专项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农村垃圾治理监督管理职责。 |
县(区)人民政府 |
为农村垃圾治理责任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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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 |
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垃圾治理组织实施有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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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民委员会 |
应当充分发挥“一约四会”作用,协助做好农村垃圾治理相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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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部门职责 |
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或城市管理部门 |
负责农村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工作,做好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建立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制度,规范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行为。 |
市、县(区)农业农村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 |
推进村庄保洁、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工作;负责指导农业固体废物回收利用体系建设,推进农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置设施建设及正常运行,规范农业固体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行为,防止污染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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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区)生态环境部门 |
负责指导、监督农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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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水利、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以及供销合作社、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单位 |
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垃圾治理的相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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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参与 |
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农村垃圾治理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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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引导 |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工会、妇联、共青团等人民团体 |
应当加强农村垃圾治理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产生活方式。 |
学校 |
应当开展农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和实践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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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 |
应当加强农村垃圾治理的公益宣传,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
(三)关于垃圾治理体系中长期规划、设施规划的规定。
为确保农村垃圾治理体系的前瞻性和完整性,本《办法》第八条至第十一条对农村垃圾治理设施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作出相关规定。
责任单位 |
相关责任 |
禁止行为 |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
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时应当统筹农村垃圾转运、集中处置等设施建设需求,保障农村垃圾转运、集中处置等设施用地。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农村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设施、场所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确需拆除、迁移、改建、停用的,应当经县(区)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规定先行重建、补建或者提供替代设施。 |
县(区)人民政府 |
应当组织编制本区域范围内的农村垃圾治理专项规划,专项规划应当根据区域面积、垃圾产生量、垃圾分类要求等合理设置垃圾转运站和垃圾处置设施、场所;农村建筑垃圾、农作物秸秆等存储、消纳、综合利用设施、场所应当单独设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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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加强农村垃圾治理基础设施建设和管护,逐步配置与农村垃圾治理需求相适应的清扫、分类、收集、运输、处置等设施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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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 |
应当配置或者通过向第三方购买服务方式配置垃圾转运设施、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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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垃圾转运站选址要求: (一)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相关专项规划以及国家有关标准; (二)按照区域统筹、乡镇统筹的原则合理布局; (三)交通便利,易于安排垃圾收集和运输路线,进出垃圾站的道路满足垃圾收运车辆通行要求; (四)满足供水、供电、污水排放、通信等方面的要求; (五)转运站污染排放点与医院、学校、居住区等周边敏感区(点)的卫生防护间距不少于五十米,如果受条件限制无法满足,应当采取必要的隔离、防护措施。 |
(四)关于垃圾清扫、投放“责任人”制度的规定。
本《办法》第十二条设立了责任人制度条款,建立农村垃圾清扫、投放责任人制度,明确农村各区域清扫、投放的责任人以及相关职责,按照“谁产生、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农村垃圾治理责任,通过明晰责任、系统管理,推动形成政府主导、村民主体、法治保障的现代农村环境治理体系,助力彰显徽风皖韵的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
场所分类 |
责任人 |
责任人义务:责任人负责清扫责任区内的垃圾,并根据垃圾属性将垃圾投放至垃圾桶(箱)、收集点或者其他指定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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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的宅基地、承包地和住处 |
村民 |
村范围内的道路、沟塘等公共区域 |
村民委员会(居委会)(居委会) |
集镇、农贸市场 |
管理者 |
景区(点)、旅游、餐饮、娱乐、民宿等经营场所 |
管理者、经营者 |
公园、广场、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 |
管理者 |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办公和生产经营场所 |
单位 |
建设施工场所 |
建设施工单位 |
按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责任人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确定责任人。 |
(五)关于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和处置的规定。
根据本办法规定,本办法所称农村垃圾,主要指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主要指畜禽粪污、秸秆、农药包装废弃物)等。同时,结合《办法》前期征求社会意见时反馈的我市农村大件垃圾存在处置难的实际问题,本《办法》第十五至第二十一条对各类农村垃圾的分类、收集、转运和处置作出了相应规定。
垃圾类型 |
责任人分类及处置要求 |
其他要求 |
生活垃圾 |
依据《黄山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执行 |
鼓励通过各类激励方式(生态美超市等)组织开展分类和减量工作。 |
建筑垃圾 |
村民在不得影响他人权益和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将产生的建筑垃圾以再利用等方式自行处置。禁止随意倾倒或者将建筑垃圾投放至生活垃圾收集转运设施。 |
在农村地区的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置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报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备案。 |
废弃大件处理 |
对沙发、床垫、床架、橱柜、冰箱、电视等大件垃圾,产生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分类投放,不得混入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或者随意丢弃。 |
大件垃圾产生者可以预约收运单位、再生资源回收站点上门收集,也可以自行运送至农村大件垃圾临时堆放点。 |
固体农业废物 |
畜禽粪便: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户、散养户应当保持村庄环境整洁,妥善处置畜禽养殖粪便。 秸秆、农药包装废弃物处置:对秸秆、废弃农用薄膜、农药包装废弃物开展回收利用和其他防止污染的措施。鼓励和支持生产、销售、使用可降解且无害的农用薄膜。 |
畜禽粪便: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置畜禽养殖废弃物。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根据土地消纳能力组织开展无害化处理、有机肥生产等。 |
垃圾类型 |
收集要求 |
转运要求 |
生活垃圾 |
参照《黄山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执行 |
县(区)住房城乡建设或城市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将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分类运输到乡镇转运站或者垃圾处理场所分类进行处置。 |
建筑垃圾 |
县(区)住房城乡建设或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合理设置建筑垃圾临时堆放点,依法依规及时处置建筑垃圾。 |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并按照城市管理部门的规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 禁止违反规定向农村地区转移堆弃城市建筑垃圾。 |
废弃大件处理 |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指定相关部门合理设置农村大件垃圾临时堆放点,依法依规及时处置大件垃圾。 |
大件垃圾产生者可以预约收运单位、再生资源回收站点上门收集,也可以自行运送至农村大件垃圾临时堆放点。 |
(六)关于监督管理的规定。
为确保《办法》有效落地实施,强化对农村垃圾治理工作的全过程监管,保障公众参与权与监督权,本《办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设置了监督评价与投诉举报相关条款。
六、创新举措
(一)机制建设创新。通过《黄山市全域农村垃圾治理办法》立法工作,明确各级政府及部门农村垃圾治理责任,将垃圾治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从制度层面夯实治理基础,确保立法保障治理规范。
(二)责任分工创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在本办法中明确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如住建部门负责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建设管理,农业农村部门指导秸秆、农膜等废弃物管理,财政部门保障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分级负责”的治理格局。
(三)问题解决创新。结合目前我市农村垃圾治理工作中建筑垃圾和大件垃圾属于非生活垃圾,归属不明确、处置难等问题,通过《办法》的规定,明确了建筑问题和大件问题的处置办法,解决了村民一直困惑、政府一直难以解决的难点痛点问题。
(四)群众参与创新。《办法》本着“谁产生、谁负责”,“谁受益、谁参与”的原则,进一步明确了村民群众在全域农村垃圾治理工作中的基本责任和义务,化被动监督为主动参与,充分发动村民群众人人参与到农村垃圾治理工作中,形成乡村环境共治共享的良好局面。
七、下步工作
一是强化责任落实。建立全市农村垃圾治理统筹协调机制,夯实政府、部门、群众等各类主体责任,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职尽责、密切配合,严格依法履职、依法监管、依法治理,形成共同推进《办法》实施合力。
二是健全监管机制。完善农村垃圾治理监督评价制度,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农村垃圾治理监督管理职责,确保《办法》各项规定真正落地见效,持续提升全域农村垃圾治理水平。
二是加强普法宣传。广泛开展《办法》主题宣传活动,通过新闻发布会、标语横幅、视频号等平台,广泛宣传《办法》内容,突出宣传垃圾分类、垃圾投放等与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条款,积极引导部门履职、群众参与,共同知法、守法,营造推进农村垃圾治理的良好工作氛围。
八、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如有对《黄山市全域农村垃圾治理办法》不理解之处,可咨询黄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咨询电话:0559-2353246(工作日8:00-12:00,14:30-17:30)。
市级监督举报受理电话:市住房城乡建设局:0559-2353246,邮箱:jwczk2013@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