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月潭水库水域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和依据
(一)决策背景
月潭水库作为黄山市重要的水利设施,自2020年12月下闸蓄水以来,在水资源供给、防洪减灾、生态维护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水库功能的逐步发挥及今后供水功能的启用,对水库水域的保护和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如水资源保护、自用船舶管理、垂钓行为规范等现实问题亟待解决。此外,库区现有的管理机构职责未体现水域保护管理相关内容,需要明晰市县及所属部门和属地乡镇的管理职责。因此,制定《黄山市月潭水库水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加强水库水域保护和管理、维护水库生态环境、保障水库功能有效发挥的迫切需要;同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公众对生态环境质量的要求日益提高,对水库水域进行规范管理和保护,也是落实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二)决策依据
《办法》的制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安徽省湖泊管理保护条例》等上级法律法规,并结合黄山市月潭水库的实际情况进行细化。同时,参考了《千岛湖临湖地带建设管控办法》《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等先发地区的经验,以制定符合黄山市实际情况的政策措施。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一)制定意义
《办法》的制定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重要精神的具体行动。通过制定专门的管理办法,加强对月潭水库水域的保护和管理,有利于维护水库生态环境,保障水库功能的有效发挥,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总体考虑
在制定《办法》时,主要考虑了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落实省、市两级高质量发展的需要;二是解决库区水域保护管理存在的盲区;三是规范自用船舶管理、平衡垂钓行为和生态环境保护等现实问题;四是建立水库水域及岸线分区治理机制。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2023年5月4日,市司法局向县政府出具《关于市政府规章〈黄山市月潭水库水域管理办法〉立法工作预安排的函》,将本《办法》列入2023年市政府规章立法计划。
2023年6月29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黄山市月潭水库水域管理办法》政府规章制定工作实施方案。休宁县人民政府成立起草工作小组。起草小组多次组织相关部门及县政府法律顾问召开专题会议,深入开展调研与分析。在起草过程中,广泛征求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市场主体、库区群众代表等的意见建议,并赴有关地区学习河湖规划管理利用经验。
2023年7月4日至8月3日,《办法(征求意见稿)》条文及起草说明在县政府网站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收到意见12条,已采纳7条,部分采纳2条,不予采纳3条。
2023年9月19日,县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市月潭办、市海事中心、有关县直部门、库区乡镇以及县政府法律顾问等对《办法(审议稿)》进一步研究。综合各单位修改意见及专家建议后,形成《办法(审议稿)》。
2023年11月2日,《办法》通过市委政法委社会风险稳定评估备案。
2023年11月26日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形成《黄山市月潭水库管理办法(审议稿)》。
2024年4月8日,市司法局组织召开《办法(草案送审稿)》征求意见暨专家咨询论证会,对《办法(草案送审稿)》进行论证。
2024年4月21日,《办法》通过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
2024年5月6日,市司法局将《办法》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2024年5月21日,《办法》通过市市场监管局公平竞争性审查。
2024年7月9日,《办法》通过市委宣传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审查。
2025年2月20日,《办法》通过黄山市人民政府第七十二次常务会议,自2025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二十六条,主要包括了适用范围、部门职责、水域及岸线管理、船舶管理、垂钓行为和生态保护等方面内容。
(一)适用范围与管理范围
1.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月潭水库的保护和管理。
2.管理范围:月潭水库实际征地线范围内水域及环水域 100米(水平投影距离)岸线内的陆域范围。
(二)政府职责与主管部门
1.政府职责:市、县人民政府加强对水库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领导,维护生态环境,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落实安全保障措施,加大财政投入。
2.主管部门: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库的管理和保护工作。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协作。
3.乡镇职责: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区域范围内水库实际征地线外陆域的日常巡查、污染源排查等保护和管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者向有关部门报告;负责本区域范围内自用船舶的登记和管理。
(三)保护与管理要求
1.总体要求: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生态优先、合理利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2.应急管理:制定饮用水水源污染、船舶污染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3.船舶管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船舶需具备安全适航条件,经营性船舶需依法取得许可;自用非经营性船舶需申请登记,并由乡镇人民政府管理。
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
受理机关 |
联系电话 |
经营性船舶需依法取得许可 |
黄山市地方海事(港航)管理服务中心休宁分中心 |
0559-2335510 |
自用非经营性船舶需申请登记 |
月潭湖镇人民政府 海阳镇人民政府 溪口镇人民政府 |
0559-7891628 0559-7530011 0559-7581041 |
(四)禁止行为
禁止在水库及岸线保护范围内进行以下行为:
1.违法设置排污口、港口、码头;违法排放污水,处置垃圾和固体废弃物:禁止违法设置排污口、港口、码头,禁止向水库排放未经处理或者处理未达标的工业废水和生产生活污水,禁止在水库及其周边地区随意丢弃垃圾和固体废弃物,以防止对水库水质和生态环境造成污染。
2.清洗含有油类、有毒有害物质的物体:禁止在水库及其周边地区清洗含有油类、有毒有害物质的物体,以防止这些有害物质进入水库,对水质和生态环境造成危害。
3.丢弃或者掩埋畜禽尸体以及含病原体的其他废物:禁止在水库及其周边地区丢弃或掩埋畜禽尸体以及含病原体的其他废物,以防止疾病传播和水质污染。
4.违法种植、养殖;违法捕捞渔业资源:禁止在水库内进行非法种植、养殖和捕捞活动,以保护水库的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
5.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禁止在水库及岸线保护范围内进行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以防止破坏水库的生态环境和防洪功能。
6.损毁水库工程设施、建筑物及附属设施设备;损毁、擅自移动告示牌、界碑、界桩等标志:禁止损毁水库的工程设施、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以及擅自移动告示牌、界碑、界桩等标志,以确保水库的正常运行和安全。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五)水域和资源环境保护
1.生态保护:对水库周边进行封山育林,建设水源涵养林等,增强水土涵养功能,防止水土流失。
2.污染防治: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设置生活垃圾收集点和转运站,防止污染水库水环境。
五、创新举措
(一)分区治理机制。该办法创新性地将水库水域分为保护河段、缓冲河段和控制利用河段,岸线分为禁建区和限建区,实行分区管理和用途管制,以更加科学合理地对水库岸线进行管理和开发利用。
(二)服务导向的自用船舶管理。在自用船舶管理上,实现了从管理向服务的转变,通过由属地乡镇政府提供公益服务的方式,更好地规范自用船舶的管理与使用,既能够满足人民的生活生产、日常生活需要,也能更好地保障村民的人身财产安全。
(三)生态补偿机制。建立了饮用水水源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对因饮用水水源保护造成生产生活等受到影响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补偿,体现了生态优先、合理利用的立法原则。
六、保障措施
(一)资金保障。市、县人民政府将月潭水库水域保护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原则统筹安排保护和管理经费,确保各项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法规宣传。加强法规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水库水域保护和管理重要性的认识,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志愿者以及社会公众参与水库水域保护工作。
(三)监管执法。加强监管执法力度,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严厉查处,确保各项规定得到有效执行。
七、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完善配套制度。根据本办法的规定,逐步制定和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如垂钓管理办法等,确保各项规定能够得到有效落实。
(二)加强巡查监测。加强对水库水域的日常巡查和监测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各类问题,确保水库水域生态环境的安全和稳定。
(三)推动公众参与。积极推动公众参与水库水域保护工作,通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建立志愿者队伍等方式,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和参与度。
八、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休宁县农业农村局(休宁县水利局)
联系方式:0559-7510376
工作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