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决策背景
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生活垃圾产生量持续增长,给环境和资源带来了较大压力。同时,公众对改善生活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需求日益迫切。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垃圾分类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强调实行垃圾分类,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生活环境,关系节约使用资源,也是社会文明水平的一个重要体现。2020年住建部等12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若干意见》(建城〔2020〕93号),要求加快生活垃圾管理立法工作,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法规体系。2021年9月14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21〕85号)要求设区市加快出台生活垃圾分类地方性法规、规章;到2025年,基本建立配套完善的生活垃圾分类法规制度体系。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黄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制定了《黄山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制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安徽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2024年4月16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黄山市人民政府2024年立法计划》,《黄山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纳入2024年度立法计划。
2024年4月底,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参照《芜湖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无锡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等省内外地方性法规起草形成《办法(初稿)》。
2024年5月,赴苏州、杭州等地调研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2024年5月23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召集各区县城管局、高新区社会事务局座谈征求意见,根据所提意见修改完善,形成《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4年5月30日至6月30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意见建议0条;书面征求各区县及市直相关部门意见,共征求意见4条,采纳4条,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办法(草案送审稿)》。
2024年7月15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政策法规科、法律顾问均出具了法制审查意见。
2024年8月19日,通过市委政法委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审查备案。
2024年9月7日,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局2024年第34次局党组会研究通过。
2024年9月23日,提请市政府审议。
2024年9月25日,市司法局启动合法性审查工作,先后通过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公告、书面征求以及召开征求意见暨专家咨询论证会等形式,征求社会各方意见,并会同市住建局起草组对《办法(草案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办法(草案)》。
2024年12月18日,通过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
2024年12月25日,通过市委宣传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审查。
2024年12月30日,通过市市场监管局公平竞争性审查。
2025年2月20日,经黄山市人民政府第七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四、工作目标
通过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生活垃圾分类范围,细化政府及各部门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中的责任分工,规范不同社会主体在垃圾分类中的职责,完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流程,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推动全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法治化、精细化、科学化发展,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提升城市环境质量和居民生活品质。
五、主要内容
(一)明确生活垃圾范围及分类处理办法
本办法所指的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或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生活垃圾细化分类及处理办法一览表(共四类)
分类 |
定义 |
处理办法 |
可回收物 |
适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 |
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或者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采用循环利用的方式进行处置。 |
有害垃圾 |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家庭源危险废物,包括灯管、家用化学品、过期药品和电池等 |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其中属于危险废物的,按照危险废物处理。 |
厨余垃圾 |
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等 |
采用生化处理技术、产沼、堆肥以及其他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方式处理。 |
其他垃圾 |
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外的生活垃圾 |
采取焚烧发电或卫生填埋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 |
(二)明确对生活垃圾处理和总量控制的相关规划
建设规划方面:一是优化布局,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垃圾设施按有关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进行配套建设;对存量垃圾处理设施开展提升改造,提高存量设施的运行效率和处理能力;
二是统筹生活垃圾公共转运、处理设施与收集设施的有效衔接,对有关设施的建设和拆除均纳入监管,保障垃圾处理收集过程运转可控,同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相关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三是鼓励和支持生活垃圾处置科技创新,促进生活垃圾处置先进技术、工艺的研究开发和转化利用,提高生活垃圾处置的科技水平。
总量控制方面:对垃圾的总量控制坚持源头减量,减少过度包装、包装性废物产生,鼓励对包装开展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各种包装回收激励措施。对旅游、住宿、餐饮、娱乐服务提供者不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适量点餐,逐步推进净菜上市、洁净农副产品进城。鼓励无纸化办公、绿色办公等环保办公方式。
(三)规范生活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处理
生活垃圾的分类和投放:生活垃圾实行定时定点分类集中投放,单位和个人等各类产生者须依法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不得混合投放,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堆放。通过一定的激励措施,如设立生态美超市、垃圾兑换超市等,实施垃圾兑物,引导和促进社会公众正确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对于可回收垃圾,逐步建设完善的包括可回收物目录、回收价格、回收方式在内的回收服务体系。
生活垃圾的收集(分类)、处理、运输:鼓励多元市场主体和社会化资本参与,但所有参与主体必须遵守相关规定(依据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四)建立生活垃圾管理责任人制度、监督员制度,明确各类社会主体的参与义务
责任人制度:
《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明确不同场所的管理责任人,管理责任人须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管理义务。
场所分类 |
管理责任人 |
具体职责 |
城市住宅小区 |
实行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 实行自我管理的,业主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 未实行物业管理且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居民委员会(社区)为管理责任人。 |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公布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地点、方式等。 (二)按照规定设置、更换、清洗、维护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保持容器完好、整洁。 (三)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指导、监督单位和个人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四)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进行指导、劝阻,及时制止翻拣、混合已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为;拒不改正的,及时向城市管理部门报告。 (五)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规定条件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收集、运输。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
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的管理区域 |
本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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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集贸市场、超市、住宿、餐饮、展览展销、物流园区等经营场所 |
经营管理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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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站、码头、机场、景区景点、文化体育场馆、公园、广场、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 |
经营管理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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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及其行人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等附属设施 |
管理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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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 |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用地,建设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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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水域、江河湖泊及其管理范围 |
管理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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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公路、高速铁路、铁路 |
管理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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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庄 |
村民委员会 |
监督员制度:通过公开选聘生活垃圾分类社会监督员,对生活垃圾投放的分类、收集、运输、处理全流程开展监督和协助,并做好政策宣传和意见征集反馈等工作。
其他各类社会主体责任由本办法相关条款分别做出规定。
六、保障措施
加强组织领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对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综合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管理工作。将相关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目标,保障资金投入,统筹规划设施布局并优先安排用地和建设。
明确部门职责。各部门按照《办法》规定,明确自身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中的职责,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加强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强化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监督检查,城市管理部门加大对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等环节的监督执法力度,依法查处违规行为。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相关单位和个人及时整改。
严格考核评估。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考核评估机制,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对相关部门、县(区)、乡镇(街道)等的考核内容。定期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进行考核评估,考核结果作为对相关单位和个人奖惩的重要依据。
七、下一步工作计划
加强宣传教育。持续加大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力度,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广泛宣传《办法》内容和生活垃圾分类知识,提高公众知晓率、参与率和分类准确率。开展垃圾分类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机关等活动,引导公众养成良好的生活垃圾分类习惯。
完善配套设施。根据《办法》要求,进一步完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设施建设。加强对现有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设施正常运行。推进生活垃圾分类设施与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设施的有效衔接,提高资源回收利用效率。
强化监督管理。进一步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监督管理,建立常态化监督检查机制。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员和数字化信息管理系统的作用,加强对垃圾分类各环节的监督。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形成有效震慑。
总结经验推广。及时总结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进行宣传推广。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探索创新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模式和方法,不断提高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水平。
八、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黄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
解读科室:城市管理监督科
工作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559-2354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