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屯溪区余发强医疗美容诊所使用劣药和过期的医疗器械案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经营者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履行结果 |
备注 |
1 |
黄市监药罚〔2025〕4号 |
黄山市屯溪区余发强医疗美容诊所使用劣药和过期的医疗器械案 |
黄山市屯溪区余发强医疗美容诊所 |
92341002MA8PJGUP74 |
余发强 |
使用劣药和过期的医疗器械 |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1、没收灭菌注射用水13瓶; 2、罚款30000元。 (二)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1、没收一次性使用灭菌橡胶外科手套(规格7的2袋、规格7.5的7袋); 2、罚款5000元。 综上,建议合并处罚如下: 1、没收灭菌注射用水13瓶、一次性使用灭菌橡胶外科手套(规格7的2袋、规格7.5的7袋); 2、罚款合计35000元。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或到本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缴款书》,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款。 |
黄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7月14日 |
未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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