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39067/202507-00156 信息分类: 监督和救济途径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日期: 2025-07-16
发布机构: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5-07-16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词: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政策咨询机关: 政策咨询电话:

黄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救济和监督信息渠道

作者:政策法规科 发布时间:2025-07-16 15:34 信息来源:黄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阅读次数:

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方式:

(一)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享有申请回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诉讼等权利。

(二)救济途径

1.行政复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有关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我局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黄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黄山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

2.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我局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起诉(以有关执法文书中记载为准)。

(三)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投诉举报的方式、途径:

部门:黄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或政策法规科

地址:黄山市屯溪区黄山东路93号建设大厦13

投诉电话:0559-2354373

0559-2354732

邮编:24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