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动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黄政办〔2025〕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高新区管委会,黄山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落实《黄山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中“因地制宜发展总部经济”的要求,加快构建与黄山生态环境相适应、与徽州文化底蕴相融合、与黄山城市特质相一致的现代化产业体系,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推动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定标准和程序
(一)认定标准
基本条件。总部企业需符合黄山市产业发展导向,在黄山市注册、纳税,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在黄山市外拥有分支机构,且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名单(或已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企业。
总部企业主要包括:综合型总部及其“第二总部”(需在本市以外有一家及以上分支机构)、功能型总部(应属于其母公司的全资或绝对控股子公司,包括商贸销售中心、运营中心、结算中心等),上年度经营收入不低于各地自行规定的最低标准。大强企业总部、上市企业总部、研发型总部、创投机构总部、文化创意总部可直接认定。
1.大强企业总部。符合基本条件,在黄山市注册成立的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央企、国企、省属国企、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及其一、二级子公司可直接认定。
2.上市企业总部。符合基本条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香港联交所、台湾交易所、纳斯达克交易所、纽约证券交易所、新加坡交易所等境内外主流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且上市主体或境内实际运营主体在黄山市的企业可直接认定。
3.研发型总部。符合基本条件,并具备完善的研究、开发、实验条件并具有稳定的研发经费来源,上年度研发费用投入不低于各地自行规定的最低标准且占营业收入(销售收入)比例不低于10%的企业可直接认定。
4.创投机构总部。符合基本条件,在黄山市注册成立、对黄山市产业导入有正向影响或积极推动作用的创投机构,在黄山市使用、租赁或购置办公场地,且不低于各地自行规定的最低标准的企业可直接认定。
5.文化创意总部。符合基本条件,在黄山市注册成立的包括但不限于“网文”“网剧”“网游”的文化创意类企业和个人工作室,在黄山市使用、租赁或购置办公场地,且不低于各地自行规定的最低标准的企业可直接认定。
(二)认定程序。各区县、黄山高新区(含黄山现代服务业产业园)依据前述标准自行认定,并报市投资促进局、市财政局备案。
(三)星级评定。各区县、黄山高新区(含黄山现代服务业产业园),对总部企业可综合考虑固定资产投资折旧、工资薪酬、研发投入、营收增长、企业利润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评定“星级”总部企业(1星—5星)。
二、支持措施
(一)强化星级培育。对首次被评为“星级”的总部企业,每年按星级等级予以梯度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及年限由各地自行确定。
(二)打造特色总部。充分发挥田园风光、村落徽州的独特魅力,鼓励各地收储、盘活一批存量徽派古民居、空心村等,完善生活和办公配套,吸引总部机构、企业高管等入驻,打造独具黄山特色的“创投小村”、“企业家俱乐部”和“总部经济社区”。
(三)办公用房支持。对入驻黄山市的“星级”总部企业,各地可探索给予企业房屋使用权租赁、购买补助,探索免费使用一定面积的商务庭院、配套茶园、果园、林园等。
(四)支持创新发展。可对总部企业研发费用投入予以补助。对总部企业牵头承担国家、省、市各类科技研发项目,符合要求的研发费用部分,按有关规定予以补助;通过“揭榜挂帅”等方式开展重大关键技术攻关的,按有关规定予以补助;联合高校、科研院所、上下游企业等,建设重大创新平台的,按有关规定予以补助;总部企业设立产业联盟、行业协会,参与制定国际、国内标准的,按有关规定予以补助。
(五)强化人才支持。总部企业高层次人才按规定享受我市“迎客松英才计划”、《黄山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创新创业工作方案》等相关人才政策,各地执行相关政策可采取就高不就低原则,但不得重复享受。符合人才分类标准的企业高层次人才,按规定享受就医、就学、免费旅游等相关政策。
(六)强化金融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利用银行融资和债券融资。支持总部企业参与各类政府引导基金和产业基金合作。鼓励总部企业与境内外知名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作,发起设立符合我市产业方向的投资基金。鼓励金融机构创新总部经济金融产品,支持总部企业融资需求。
(七)加强企业服务。建立市、县(区)负责同志联系总部企业制度,设立总部企业联络专员,常态化开展总部企业服务活动,为总部企业在投资落地、开办经营、工程项目审批等环节提供优质高效、便利化的政务服务。
(八)鼓励“徽商回归”。各地积极梳理黄山市及省内“走出去”发展总部企业清单,强化各地安商、稳商、富商责任,实施动态服务管理,可对徽商总部企业回黄兴业予以奖励。
三、保障措施
建立“市级统筹、市县联动、区县为主”的工作体系,由市投资促进局、市财政局牵头会同市级相关部门,结合各自职能,做好总部经济发展统筹指导。压实区县主体责任,各区县、黄山高新区(黄山现代服务业产业园)负责研究、制定、细化本辖区总部经济的发展目标和推进举措,做好辖区内总部企业招引培育和服务管理工作。本意见有关支持条款所需经费,由市本级和各区县、黄山高新区(黄山现代服务业产业园)按现行财政体制,采取“谁受益谁落实”的原则分别承担。市财政局牵头组织开展总部经济绩效评估,对总部企业项目策划生成、推进力度、招引成效等开展评价,评价结果科学运用到有关考核指标中。总部企业要如实填报相关资料,对填报数据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各地应对已认定的总部企业实行动态评估,定期开展检查、审计,发现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取消其星级总部企业称号。被取消称号的企业,自称号被取消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认定为总部企业。如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纳入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指导意见相关内容条款由市投资促进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