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我市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落实中央、省关于儿童福利保障工作的决策部署,切实保障孤儿基本生活权益,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提高我市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标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要求:“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为满足孤儿基本生活需要,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合理确定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机构抚养孤儿养育标准应高于散居孤儿养育标准,并建立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
2.《关于建立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皖民儿童字〔2023〕96号)要求:“自2024年起,全省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十四五”期间实行自然增长,省级基础标准按照年增幅不低于上年的5%动态调整,各地可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当地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二、调整标准及执行时间
1.保障对象:具有本市户籍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2.调整标准:集中养育孤儿由现行每人每月1966元提高至1980元;社会散居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由现行每人每月1300元提高至1370元。
3.执行时间:自2025年7月1日起执行。
三、资金保障和要求
1.资金来源: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经费由中央、省、市和区县四级进行补助。中央补助每人每年5400元,省级财政补助每人每年1000元,其中区域儿童福利机构内集中供养孤儿由市级财政配套,社会散居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由区县财政配套。
2.发放方式:集中养育孤儿按月拨付给区域儿童福利机构;社会散居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月发放至本人或其监护人账户。
3.工作要求:各区县民政局须在6月底前完成动态核查,确保应保尽保、不漏一人。财政部门要做好资金保障,确保专款专用;每季度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开展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检查。
黄山市民政局 黄山市财政局
2025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