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保顺堂大药房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案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履行结果 |
备注 |
1 |
经营不符合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案 |
黄山保顺堂大药房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张士军 |
经营不符合经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 |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优芙加体表给药器润唇膏(香橙味)3支,优芙加体表给药器润唇膏(草莓味)7支; 2、罚款5000元; 3、没收违法所得56.74元。 本案罚没款合计5056.74元。 |
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或到本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缴款书》,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没款。 |
黄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30日 |
已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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