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屯溪区秀凤床上用品商行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案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履行结果 |
备注 |
1 |
黄市监处罚〔2025〕90号 |
黄山市屯溪区秀凤床上用品商行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案 |
黄山市屯溪区秀凤床上用品商行 |
92341002MA2NB5KN0J |
陈秀凤 |
当事人销售的梳棉胎经抽检不合格的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决定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壹佰陆拾元整(160元); 2、没收违法所得叁拾元整(30元)。 综上,罚没款合计壹佰玖拾元整(190元),上缴国库。 |
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或到本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缴款书》,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没款。 |
黄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20日 |
未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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