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黄山市惠民惠农补贴政策清单汇总
序号 | 主管部门 | 补贴项目 | 政策依据 | 补贴标准 | 申领流程 | 发放方式 | 发放时间 | 咨询方式 | 备注 | 对应资金 | |||
补贴对象 | 国家标准 | 省级标准 | 市级标准 | ||||||||||
1 | 黄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农村危房改造 | 1.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25年农村危房改造、农房抗震改造工作的通知》(建村函〔2025〕147号)。 | 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度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等、其他脱贫户、农村低保边缘户等。 | / | 农村危房改造主要以农户自筹资金为主、政府予以适当补助。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采取分类补助,重建房屋的,补助农户不低于2万元;修缮加固的,补助农户不低于0.6万元。 |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采取分类补助。从2024年起,拆除重建房屋的,每户最高补助3万元;修缮加固的,每户最高补助1万元。由各区县住建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乡镇、村等有关人员进行验收,核定修缮实际支出,补助金额不得超过修缮加固实际支出。 | 户申请、村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 | 通过惠农补贴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竣工验收后30日内。 | 村镇建设科: 0559-2353246 | / | 262201-农村危房改造 |
2 | 黄山市应急管理局 | 应急救灾救助 | 1.2017年5月3日国务院第171次常务会议; 2.财政部应急部关于印发《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20〕245号); 3.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皖财建〔2020〕948号); 4.《黄山市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黄应急〔2022〕93号)。 | 受灾群众 | 发生较大以上自然灾害, 对因灾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群众给予救助:灾害应急救助入均300元;旱灾救助人均60元;过渡期救助按照每人每天补助20元、救助期限3个月的标准实施;对因灾遇难人员的家属按照每位遇难人员10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 发生较大以上自然灾害, 对因灾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群众给予救助:灾害应急救助入均300元;旱灾救助人均60元;过渡期救助按照每人每天补助20元、救助期限3个月的标准实施;对因灾遇难人员的家属按照每位遇难人员10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 发生较大以上自然灾害, 对因灾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群众给予救助:灾害应急救助入均300元;旱灾救助人均60元;过渡期救助按照每人每天补助20元、救助期限3个月的标准实施;对因灾遇难人员的家属按照每位遇难人员10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 户报、村评、乡审、县定,紧急情况下可简化程序。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或实物救助,必要时可统筹使用。 | 根据灾害发生情况,适时发放。 | 减灾救灾科: 0559-2355586 | / | 262402-应急救灾救助 |
3 | 黄山市应急管理局 | 因灾倒损住房补助 | 1.2017年5月3日国务院第171次常务会议; 2.财政部应急部关于印发《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20〕245号); 3.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皖财建〔2020〕948号); 4.《黄山市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黄应急〔2022〕93号)。 | 受灾群众 | 发生较大以上自然灾害, 对因灾重建修缮房屋的群众给予救助:因灾倒房户重建补助户均2万元, 损房户维修补助户均2000元。 | 发生较大以上自然灾害, 对因灾重建修缮房屋的群众给予救助:因灾倒房户重建补助户均2万元, 损房户维修补助户均2000元。 | 发生较大以上自然灾害, 对因灾重建修缮房屋的群众给予救助:因灾倒房户重建补助户均2万元, 损房户维修补助户均2000元。 | 户报、村评、乡审、县定,根据重建工作进度发放。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必要时可统筹使用。 | 根据倒房重建进度,适时发放。 | 减灾救灾科: 0559-2355586 | / | 262403-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 |
4 | 黄山市应急管理局 | 冬春救助 | 1.2017年5月3日国务院第171次常务会议; 2.财政部 应急部关于印发《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 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20〕 245号); 3.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皖财建〔2020〕948号); 4.《黄山市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黄应急〔2022〕93号)。 | 受灾群众 | 对因灾造成冬春临时生活困难的群众给予救助:冬春生活困难补助人均90元。 | 对因灾造成冬春临时生活困难的群众给予救助:冬春生活困难补助人均90元。 | 对因灾造成冬春临时生活困难的群众给予救助:冬春生活困难补助人均90元。 | 户报、村评、乡审、县定,紧急情况下可简化程序。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或实物救助。 | 次年春节前发放。 | 减灾救灾处: 0559-2355586 | / | 262404-冬春救助 |
5 | 黄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保健费 |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六条 |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每月发给不低于二十元独生子女保健费,至独生子女满十六周岁止。 | / | 20元/人/月 | 20元/人/月 | 本人持独生子女光荣证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各地根据申报情况,按照每年统一发放。 | 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科: 0559-2590137 | / | 260904-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保健费 |
6 | 黄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圆梦行动 |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14〕16号)。 | 实施再生育辅助技术的失独家庭。 | / | 对当年实施再生育辅助技术的失独家庭给予2万元以内据实补助(2016年1月1日前出生的独生子女家庭),标准:20000元以内/户。 | 对当年实施再生育辅助技术的失独家庭给予2万元以内据实补助(2016年1月1日前出生的独生子女家庭),标准:20000元以内/户。 | 村(居)卫计专干摸底或者个人到所在村(居)进行申报,后由村、乡、县、市四级计生协逐级申报到省人口健康基金会,审批后将救助资金拨至县级计生协账户,由县级计生协安排打卡至救助对象账户。(到户)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实时发放。 | 计划生育协会: 0559-2590137 | / | 260905-圆梦行动 |
7 | 黄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大病住院救助 | 《关于做好2024年度县区人口健康专项基金项目工作的通知》(皖计生协〔2025〕4号)。 | 对当年新发生的因大病住院治疗的计生特殊家庭患者给予一次性救助。 | / | / | 1000元/人 | 村(居)卫计专干摸底或者个人到所在村(居)进行申报,后由村、乡、县、市四级计生协逐级申报到省人口健康基金会,审批后将救助资金拨至县级计生协账户,由县级计生协安排打卡至救助对象账户。(到户)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实时发放。 | 计划生育协会: 0559-2590137 | / | 260906-大病住院救助 |
8 | 黄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慢性病救助 | 《关于做好2024年度县区人口健康专项基金项目工作的通知》(皖计生协〔2025〕4号)。 | 对计生特扶对象中慢性病患者给予一次性救助。 | / | 500元/人 | 500元/人 | 村(居)卫计专干摸底或者个人到所在村(居)进行申报,后由村、乡、县、市四级计生协逐级申报到省人口健康基金会,审批后将救助资金拨至县级计生协账户,由县级计生协安排打卡至救助对象账户。(到户)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实时发放。 | 计划生育协会: 0559-2590137 | / | 260908-慢性病救助 |
9 | 黄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并发症对象已纳入特别扶助对象范畴) |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九条。 | 对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女方年满49周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特别扶助金,实行特别扶助。 | / | 子女伤残:620元/人/月; 子女死亡:800元/人/月; 手术并发症: 一级:520元/人/月; 二级:390元/人/月; 三级:260元/人/月。 |
子女伤残:620元/人/月; 子女死亡:800元/人/月; 手术并发症: 一级:600元/人/月; 二级:400元/人/月; 三级:300元/人/月。 | 本人申报,县乡村审核、确认,每年2月28日前录入国家信息管理系统。(到人)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每年10月31日前。 | 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科: 0559-2590137 | / | 260902-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并发症对象已纳入特别扶助对象范畴) |
10 | 黄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八条。 | 对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只有一个子女或者两个女孩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奖励扶助金。 | / | 非独女户:960元/人/年; 独女:1200元/人/年; 独生子女死亡现无子女:1560元/人/年; 独女死亡现无子女:1800元/人/年。 |
非独女户:960元/人/年; 独女:1200元/人/年; 独生子女死亡现无子女:1560元/人/年; 独女死亡现无子女:1800元/人/年。 | 本人申报,县乡村审核、确认、公示,每年2月28日前录入国家信息管理系统。(到人)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每年10月31日前。 | 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科: 0559-2590137 | / | 260901-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金 |
11 | 黄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紧急慰藉 |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14〕16号)。 | 当年新发生的失独家庭。 | / | 3000元/户。 | 3000元/户。 | 村(居)卫计专干摸底或者个人到所在村(居)进行申报,后由村、乡、县、市四级计生协逐级申报到省人口健康基金会,审批后将救助资金拨至县级计生协账户,由县级计生协安排打卡至救助对象账户。(到户)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实时发放。 | 计划生育协会: 0559-2590137 | / | 260907-紧急慰藉 |
12 | 黄山市委组织部、黄山市财政局 | 村干部基本报酬 | 1.《财政部、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建立正常增长机制、进一步加强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财农〔2020〕41号); 2.《安徽省财政厅 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转发财政部、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建立正常增长机制、进一步加强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财乡〔2020〕893号); 3.黄山市扶持壮大集体经济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黄山市关于进一步激励村干部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的事实办法》的通知(黄集体经济组〔2021〕2 号)。 | 任期内村“两委”干部,到人。 | / | 村党组织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基本报酬,按照不低于当地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标准确定,同时合理确定村“两委”其他干部报酬。村“两委”其他成员报酬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村干部基本报酬按月打卡发放,绩效报酬根据考核结果及时兑现。 |
村主要干部基本报酬按照不低于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标准确定。村党组织书记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民委员会主任,其基本报酬按不低于当地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倍发放。村“两委”其他干部报酬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 | 乡镇申请-各区县组织部门审核-各区县财政打卡发放。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或由乡镇按月造册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0559-2355297 |
新增 |
262701-村干部报酬 |
13 | 黄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2.《安徽省应急管理厅等部门转发关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有关优待工作的通知》(皖应急〔2019〕131号); 3.《关于印发黄山市征兵工作奖惩激励若干措施的通知》(黄动〔2022〕22号)。 |
义务兵家庭。 | 由“由各省(区、市)参考本省(区、市)城乡居民年人均消费支出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实行城乡统一。”调整为10000元/年。 | / | 按照上年度黄山市全体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发放,实施动态调整,并实行城乡统一。 | (1)县级兵役机关向当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供本辖区义务兵服役情况及领取人姓名、身份证号、银行卡等信息。(2)义务兵批准入伍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当地县级兵役机关提供的领取人相关信息,编制家庭优待金发放花名册交同级财政部门,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拨付资金,由代发金融机构实行统一打卡发放。(到户)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每年发放两次,原则上应分别于每年“八一”、“春节”两个重要节日前发放。 | 优抚褒扬科: 2350210 | / | 260802-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
14 | 黄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烈士老年子女定期生活补助 | 1.《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2〕27号); 2.《关于落实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民办发〔2012〕3号); 3.《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安徽 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皖退役军人发[2024] 10号)。 |
烈士老年子女(含新中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 | 8772元/年。 | / | / | (1)符合条件的人员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有关登记审核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逐级审核,并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同级财政部门发放生活补助。(到人) | 原渠道发放。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做好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制发工作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1〕83号)要求,逐步实现通过优待证发放。 | 按月发放。 | 优抚褒扬科: 2350210 | / | 260811-部分烈士子女定期生活补助 |
15 | 黄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 |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2.《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安徽 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皖退役军人发[2024] 10号)。 |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 5892元/年。 | / | 3996元/年。 | (1)在服役期间患慢性病的义务兵或初级士官退伍回乡生活困难的,向户籍所在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受理审核,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复核,通过后由县级财政部门发放生活补助。(到人) | 原渠道发放。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做好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制发工作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1〕83号)要求,逐步实现通过优待证发放。 | 按月发放。 | 优抚褒扬科: 2350210 | 市级和县级标准为合并标准 | 260807-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 |
16 | 黄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伤残人员伤残抚恤金 |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2.《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 3.《伤残抚恤管理办法》; 4.《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安徽 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皖退役军人发[2024] 10号)。 |
残疾人员(含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残疾消防救援人员、伤残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 | 因战一级 131880元/年; 因公一级 124164元/年; 因病一级 116736元/年; 因战二级 119340元/年; 因公二级 109932元/年; 因病二级 102852元/年; 因战三级 104712元/年; 因公三级 95688元/年; 因病三级 87108元/年; 因战四级 85824元/年; 因公四级 75324元/年; 因病四级 67284元/年; 因战五级 67032元/年; 因公五级 56988元/年; 因病五级 51444元/年; 因战六级 52368元/年; 因公六级 48180元/年; 因病六级 39564元/年; 因战七级 39084元/年; 因公七级 33996元/年; 因战八级 24672元/年; 因公八级 21960元/年; 因战九级 20484元/年; 因公九级 16008元/年; 因战十级 14400元/年; 因公十级 11964元/年。 |
/ | / | (1)申请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帮助申请,下同)申请评定残疾等级,应当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及时审查评定残疾等级申请,出具书面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户籍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查。没有工作单位的或者以原致残部位申请评定残疾等级的,可以直接向户籍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2)县级、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逐级审核,报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复核,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且通过审批后,由县级财政部门发放伤残抚恤金。(到人) | 原渠道发放。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做好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制发工作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1〕83号)要求,逐步实现通过优待证发放。 | 按月发放。 | 优抚褒扬科: 2350210 | / | 260803-伤残人员伤残抚恤金 |
17 | 黄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 |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2.《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安徽 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皖退役军人发[2024] 10号)。 |
红军失散人员。 | 41256元/年。 | / | / | (1)符合条件的人员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乡(镇、街道)、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逐级审核,并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同级财政部门发放省行补助。(到人) | 原渠道发放。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做好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制发工作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1〕83号)要求,逐步实现通过优待证发放。 | 按月发放。 | 优抚褒扬科: 2350210 | / | 260804-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 |
18 | 黄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 |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2.《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安徽 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皖退役军人发[2024] 10号)。 |
在乡老复员军人。 | 抗战时期入伍 24181元/年; 解放时期入伍 23821元/年; 新中国成立后入伍 23821元/年。 |
抗战时期入伍 150元/年; 解放时期入伍 150/年; 新中国成立后入伍 150元/年。 |
抗战时期 1870元/年; 解放时期 1430/年; 新中国成立后 1250元/年。 |
(1)符合条件的人员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乡(镇、街道)、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逐级审核,并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同级财政部门发放生活补助。(到人) | 原渠道发放。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做好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制发工作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1〕83号)要求,逐步实现通过优待证发放。 | 按月发放。 | 优抚褒扬科: 2350210 | 市级和县级标准为合并标准 | 260806-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 |
19 | 黄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三属定期抚恤金 |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2.《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安徽 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皖退役军人发[2024] 10号)。 |
三属(烈士、因公牺牲军人和病故军人遗属)。 | 烈士遗属 41856元/每年;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34956元/每年;病故军人遗属 31968元/每年。 |
/ | / | (1)符合条件的人员向户籍所在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受理,通过后由同级财政部门发放定期抚恤金。(到人) | 原渠道发放。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做好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制发工作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1〕83号)要求,逐步实现通过优待证发放。 | 按月发放。 | 优抚褒扬科: 2350210 | / | 260805-三属定期抚恤金 |
20 | 黄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定期生活补助 | 1.《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办发〔2011〕11号); 2.《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安徽 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皖退役军人发[2024] 10号)。 |
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 | 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年补助720元。 | / | / | (1)符合条件的人员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有关登记审核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逐级审核,并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同级财政部门发放生活补助。(到人) | 原渠道发放。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做好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制发工作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1〕83号)要求,逐步实现通过优待证发放。 | 按月发放。 | 优抚褒扬科: 2350210 | / | 260810-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 |
21 | 黄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城乡居保高龄基础养老金 | 1.《转发关于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省级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黄人社秘〔2021〕458号)。 | 65岁及以上参保领待的城乡老年居民。 | / | / | 65岁至79岁每人每月2元,80岁及以上每人每月4元 | 无需申领,计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 通过个人社保卡或银行卡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农村社会保险科0559-2355319 | / | 261001-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补贴 |
22 | 黄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城乡居保参保人员死亡的丧葬补助金 | 《黄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黄政办秘〔2015〕16号) |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死亡的人员 | / | / | 最低标准为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8个月的金额 | 参保人员死亡的,其指定收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到村(居)委会提出城乡居保注销登记申请,县级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复核无误后,将丧葬补助金支付给参保人的指定收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 通过个人社保卡或银行卡打卡发放 | 一次性发放 | 农村社会保险科0559-2355319 | / | 261001-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补贴 |
23 | 黄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城乡居保缴费补贴 | 1.《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84号); 3.《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皖人社发〔2019〕15号); 4.《关于贯彻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意见》(黄人社秘〔2019〕604号); 5.《关于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省级基础养老金标准的通知》(皖人社秘〔2021〕223号); 6.《关于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市级基础养老金标准的通知》(黄人社秘〔2022〕280号); 7.《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2023年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全国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36号); 8.《关于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市级基础养老金标准的通知》(黄人社秘〔2023〕395号)。 | 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参保人并按规定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 |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对选择最低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适当增加补贴金额;对选择500元及以上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具体标准和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确定。 |
对选择较高档次缴费的适当增加缴费补贴。从2020年1月起,缴费补贴最低标准调整为: 缴费200元补贴40元, 缴费300元补贴50元, 缴费400元补贴60元, 缴费500元补贴70元, 缴费600元补贴80元, 缴费700元补贴90元, 缴费800元补贴100元,缴费900元补贴110元,缴费1000元补贴120元,缴费1500元补贴150元,缴费2000元及以上的补贴200元。 | 按参保人缴费标准确定,不低于每人每年40-230元 | 无需申领,计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 缴费补贴与个人缴费同时计入个人账户 | 按年度补贴 | 农村社会保险科0559-2355319 | 计入基金 | 261101-城乡居保参保缴费补贴 |
24 | 黄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城乡居保缴费年限基础养老金 | 《关于贯彻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意见》(黄人社秘〔2019〕604号) | 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累计缴费年限超过15年 | / | / | 对累计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每超过1年,增发标准最低为每人每月2元 | 同申领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补贴一并办理 | 通过个人社保卡或银行卡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农村社会保险科0559-2355319 | / | 261001-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补贴 |
25 | 黄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 1.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就业技能培训职业(工种)目录及补贴标准(2024版)的通知》(皖人社秘〔2024〕70号); 2.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初次参加职业技能评价费用免除有关事项的通知》(皖人社秘〔2021〕75号)。 | 培训补贴对象:脱贫劳动力(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下岗失业人员、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简称“两后生”)、毕业年度及毕业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退捕渔民、退役军人、因生育2年内未就业妇女。 生活费补助对象:脱贫劳动力(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退役军人、“两后生”、退捕渔民。 初次参加职业技能评价免费对象:脱贫劳动力、“两后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新生代农民工、退捕渔民)、退役军人。 | / | 1.培训补贴为500—2400元/人; 2.生活费补助为每人每天50元(革命老区脱贫稳就业技能培训参训人员生活费补助标准上浮20%,即每人每天60元)。 | / | 劳动者个人缴费或凭个人社保卡内的职业培训券报名;承训单位通过“安徽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人社部门提交开班申请;所在地人社部门审核通过后,承训单位按计划组织培训,并接受所在地人社部门动态监管;培训完成后所在地人社部门将结业考核合格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给参训劳动者个人或承训单位。 职业技能评价补贴由评价机构在评价完成后按规定向所在地人社部门申领。 | 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和生活费补助通过参训劳动者社保卡打卡发放(劳动者凭职业培训券参加培训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发放给承训单位)。职业技能评价补贴直补评价机构。 | 培训、评价完成后 | 职业能力建设科: 0559-2355315 | 市级不开展此项业务,市级无标准 |
261201-就业技能培训工程补贴资金 |
26 | 黄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补贴 | 1.《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84号); 3.《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皖人社发〔2019〕15号); 4.《关于贯彻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意见》(黄人社秘〔2019〕604号); 5.《关于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省级基础养老金标准的通知》(皖人社秘〔2021〕223号); 6.《关于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市级基础养老金标准的通知》(黄人社秘〔2022〕280号); 7.《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2023年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全国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36号); 8.《关于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市级基础养老金标准的通知》(黄人社秘〔2023〕395号); 9.《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2024年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全国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皖人社发[2024]15号)。 |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 |
每人每月123元。 | 每人每月 37元 | 每人每月20元 | 参保人员携带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到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事务所或县级社保机构提出待遇领取申请,县级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复核无误后,从参保人员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次月起开始发放。 | 通过个人社保卡或银行卡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农村社会保险科0559-2355319 | / | 261001-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补贴 |
27 | 黄山市农业农村局 | 肉牛无害化处理补贴 |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秸秆变肉”暨肉牛振兴计划的意见》(皖政办〔2023〕11号) | 养牛场户 | / | 200元/头 | / | 养殖户向主管部门报告,官方兽医到场确认。集中无害化处理的由无害化处理厂上门收集,自行处理的需要养殖户拍照留存记录。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 | 黄山市畜牧兽医站:0559-2575354黄山市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0559-2512687 | 新增。因市级不配套资金,市级没有标准 |
268899-其他 |
28 | 黄山市农业农村局 |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 | 1.《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农〔2016〕857号); 2.《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民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审计署 国务院扶贫办 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的指导意见》; 3.《财政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财办农〔2021〕11号); 4.《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补充通知》(皖财农〔2021〕421号)。 |
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 | / | / | / | 依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到户的面积发放补贴。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年度发放 | 0559-2575355 | / | 261501-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 |
29 | 黄山市农业农村局 | 耕地轮作试点补贴 | 1.《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轮作休耕、油菜扩种和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推广工作的通知》(农办农〔2024〕7号) 2.《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4年安徽省耕地轮作、油菜扩种和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农农函〔2024〕400号) |
承担耕地轮作的种植主体。 | 中央财政按照150元/亩标准测算并下达资金。各地在完成面积任务的前提下,可根据工作实际,允许适当降低亩均补助标准,扩大项目实施面积。 | / | / | 有意向的种植主体可申请参与项目实施,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确定承担项目的主体,相关主体按照规定,完成相应种植任务后,按照验收通过面积和当地亩均补贴标准,获得奖补。 | 可以现金直补,也可以购买种子等实物或社会化服务。采取现金直补的,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或发放至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对公账户。 | 项目实施并验收完成后发放。 | 黄山市农技推广中心: 0559-2323606 |
新增。因市级不配套资金,市级没有标准 | 263099-其他 |
30 | 黄山市农业农村局 | 秸秆综合利用 |
1.《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合利用省级奖补资金2023年安徽省秸秆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农计财函〔2023〕904号)2.《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3安徽秸秆综合利用省级奖补资金实施方案的通知》 | 1、中央财政资金:各重点县内从事秸秆肥料化利用、饲料化利用、基料化利用、能源化利用及原料化利用等“五化”利用的市场企业、科研机构、社会化服务组织等。2、省级财政资金:符合条件的秸秆综合利用市场主体。 | 项目县按照主体遴选结果确定资金奖补标准。 |
1、秸秆产业化利用奖补。对经市、县认定的秸秆综合利用企业,各市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奖补标准。奖补资金由省市县财政共同负担。2、秸秆收储运奖补。市、县可对标准化秸秆收储点、秸秆收储过程中的运输和贮存开展补贴,制定具体奖补标准。奖补资金由省市县财政共同负担。 | / | 1、中央财政资金:项目县农业农村局在项目主体建设完成并通过审计验收后,根据审计结果向县财政局提交拨付申请。 2、省财政资金:主体申报、县级初审、市级审核。 | 财政部门拨付到实施主体。 |
根据各地统筹使用资金时间段情况发放。 |
"科教与资环科: 0559-2355221" |
因市级不配套资金,市级没有标准 |
263001-秸秆综合利用 |
31 | 黄山市农业农村局 | 禽(畜)防控扑杀补助 | 安徽省防控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会议纪要(第一期)。 | 发生非洲猪瘟疫情养殖户 | 1200元/头(中央补贴60%、省级补贴20%、市级补贴20%) | 1200元/头(中央补贴60%、省级补贴20%、市级补贴20%) | 1200元/头(中央补贴60%、省级补贴20%、市级补贴20%) | 区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向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申请。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年度发放 | 黄山市畜牧兽医站: 0559-2575354 黄山市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 0559-2512687 |
/ | 261901-禽(畜)防控扑杀补助资金 |
32 | 黄山市农业农村局 | 扩种油菜补贴 | 1.《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轮作休耕、油菜扩种和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推广工作的通知》(农办农〔2024〕7号); 2.《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4年安徽省耕地轮作、油菜扩种和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农农函〔2024〕400号)。 |
承担油菜扩种的种植主体。 | 中央财政按照150元/亩标准测算并下达资金。各地在完成面积任务的前提下,可根据工作实际,允许适当降低亩均补助标准,扩大项目实施面积。 |
/ | / | 有意向的种植主体可申请参与项目实施,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确定承担项目的主体,相关主体按照规定,完成相应种植任务后,按照验收通过面积和当地亩均补贴标准,获得奖补。 |
可以现金直补,也可以购买种子等实物或社会化服务。采取现金直补的,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或发放至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对公账户。 |
项目实施并验收完成后发放。 |
黄山市农技推广中心:0559-2323606 | 新增。因市级不配套资金,市级没有标准 |
263004-扩种油菜 |
33 | 黄山市农业农村局 | 农村改厕补助 |
1.《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等八部门关于高质量推进“十四五”农村厕所革命的指导意见》(皖农社〔2021〕149号); 2.《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和美乡村(农村人居环境)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财农〔2023〕1204号)。 | 县级财政统筹安排,补贴至改厕施工单位。 |
/ | 500元/户。 |
/ | 项目县农业农村局在项目主体建设完成并通过验收后,根据验收结果向县财政局提交拨付申请。 |
通过县财政局拨付到项目主体账户。 |
每年6月30日左右。 |
乡村建设科:0559-2355510 | 因市级不配套资金,市级没有标准 |
270201-农村改厕补助资金 |
34 | 黄山市农业农村局 | 农机购置补贴 | 1.《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农办机〔2024〕3号); 2.《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要求开展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试点的通知》(农机发〔2022〕3号)。 | 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 定额补贴。根据产品性能、参数设置档次,同一档次产品补贴标准相同。 | / | / | 自主购机,通过线上线下等方式主动申请补贴、县级受理核验、信息公示、财政结算兑付。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和打卡至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对公账户。 | 随时申请,随时受理。财政部门应根据农业农村部门提供的材料依据,于15个工作日内集中兑付。 | 0559-2355474 | 因市级不配套资金,市级没有标准 |
261801-农机购置补贴 |
35 | 黄山市农业农村局 | 生猪无害化处理补贴(病死猪无害化处理) | 1.《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1〕163号); 2.《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动物防疫补助经费申报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6〕8号) | 承担无害化处理任务的实施者。 | 50元/头 | 15元/头 | / | 养殖户向主管部门报告,官方兽医到场确认。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中央、省级补贴资金发放后3个月内发放。 | 黄山市畜牧兽医站: 0559-2575354 黄山市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 0559-2512687 |
因市级不配套资金,市级没有标准 | 262001-牲畜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病死猪无害化处理) |
36 | 黄山市农业农村局 | 雨露计划扶贫补助 | 1.《安徽省扶贫办关于调整优化“雨露计划”职业教育补助工作程序的通知》(皖扶办〔2018〕104号)。 | 脱贫户和监测对象家庭中、高职在校学生。 |
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000元左右。按春、秋两学期发放,每生每学期1500元左右。 |
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000元左右。按春、秋两学期发放,每生每学期1500元左右。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本地困难家庭新成长劳动力接受职业教育的实际消费水平自行确定。 |
/ | (一)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中困难学生“雨露计划”职业教育补助基本程序。通过系统导出本地区春(秋)季困难学生名册,逐人审核校正,留存校正名册并签字确认,公示拟补助对象,无异议后发放补助。国家系统中标注的春(秋)季困难学生皆具有正式学籍,无需提供“学籍证明”。(二)对于符合补助条件但不在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学生名册中的困难家庭子女“雨露计划”职业教育补助基本程序。由困难家庭子女或委托该户家庭成员、帮扶联系人填写补助申请表、提供“学籍证明”,经村(居)委会、乡(镇)政府、县级农业农村部门逐级审核申请对象资格及学籍在校在读信息后,公示拟补助对象,无异议后发放补助。此部分困难家庭子女的公示、兑现环节可与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中困难学生的公示、兑现环节同步进行。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春季学期原则上在6月底前完成,秋季学期原则上在12月底前完成。具体时间根据各地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
帮扶科:0559-2355089 | 因市级不配套资金,市级没有标准 |
268904-雨露计划扶贫补助资金 |
37 | 黄山市农业农村局 | 稻谷补贴 | 1.《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农〔2016〕857号); 2.《财政部农业农村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国务院扶贫办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的指导意见》; 3.《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目标价格补贴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建〔2023〕47号); 4.《安徽调查总队关于调整完善稻谷补贴政策的通知》(皖财农〔2020〕540号); 5.《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目标价格补贴(稻谷)资金管理的通知》(皖财农〔2023〕631号)。 | 稻谷实际生产者(包括农民、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 | / | / | / | 由村委会负责分组逐户按实际种植水稻面积登记,经农户签字确认后张榜公示。公示结束后由村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村委会公章后报乡镇政府。乡镇人员审查后上报区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每年年中左右发放。 |
计财科:0559-2320217 | 因市级不配套资金,市级没有标准 |
261601-稻谷补贴 |
38 | 黄山市农业农村局 | 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 | 1.《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农〔2016〕857号);2.《财政部农业农村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国务院扶贫办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的指导意见》。3.《财政部办公厅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财办农〔2021〕11号);4.《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补充通知》(皖财农〔2021〕421号);5.《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3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实施方案的通知》(皖财农〔2023〕381号)。 | 当年实际承担农资价格上涨成本的实际种粮农民。 |
/ | / | / | 农户向村委会申报,村委会负责登记审核。以村组为单位进行公示,在各村组集中点张榜公示,公示时间7天,乡镇政府在政府网或公示栏公示7天。公示结束后,由乡镇政府将电子档和纸质材料上报到区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当年度农资价格上涨发放。 |
计财科:0559-2320217 | 因市级不配套资金,市级没有标准 |
261502-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 |
39 | 黄山市民政局 | 80周岁以上高龄津贴资金 | 1.《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22〕42号); 2.《安徽省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皖政办〔2022〕15号)。 3.《养老服务和智慧养老实施办法》(黄民福〔2022〕5号)。 |
80周岁以上老年人。 | / | 补贴标准每月不低于30元,具体标准由市、县民政部门商财政部门确定。 | 80-89周岁老人每人每月30-60元;90-99周岁老人每人每月200元;百岁及以上老人每人每月500元。 | 由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村委会申请,乡镇(街道办事处)审核,区县民政局审批。 | “一卡通”发放或打卡发放至补贴对象的银行账户。 | 按月发放 | 0559-2355259 | / | 260601-80周岁以上高龄津贴资金 |
40 | 黄山市民政局 | 农村孤儿基本生活补助资金 | 1.《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黄民福〔2022〕6号); 2.《关于提高我市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黄民儿童〔2025〕2号)。 | 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 / | 散居孤儿不低于1213元/人/月;集中供养孤儿不低于1654元/人/月。 |
社会散居孤儿1300元/人/月,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1966元/人/月。2025年7月1日起按社会散居孤儿1370元/人/月,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1980元/人/月执行。 | 由本人或其监护人向儿童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乡镇或街道审核后报区县民政局审批。 | “一卡通”发放 | 按月发放 | 0559-2355260 |
/ | 260501-农村孤儿基本生活补助资金 |
41 | 黄山市民政局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 1.《安徽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工作规范》(皖民务字〔2022〕116号); 2.《关于调整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的通知》(皖民务函〔2024〕237号); 3.《关于调整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的通知》(黄民事函〔2025〕1号)。 | 具有黄山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在四级以上(含四级),纳入低保或脱贫人口(稳定脱贫户除外)中的残疾人。 | / | 86元/月/人 | 86元/月/人 | 由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乡镇或街道初审合格报区县残联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后报同级民政部门审定。 | “一卡通”发放 | 按月发放 | 0559-2355860 | / | 26030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
42 | 黄山市民政局 | 临时救助资金 | 1.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18〕23号); 2.《安徽省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皖民社救字〔2023〕42号)。 |
遭遇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困难或者其他特殊困难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其他社会救助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有困难的家庭或者个人。 | 各地要立足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依据分类分档原则制定临时救助标准。临时救助标准可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挂钩,根据救助对象的家庭人口、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和困难持续时间等因素,分类细化救助标准。 |
临时救助标准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刚性支出额度以及解困期限等因素,分类分档确定。原则上不超过当地低保月保障标准10倍,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 |
临时救助标准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刚性支出额度以及解困期限等因素,分类分档确定。原则上不超过当地低保月保障标准10倍,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 | 个人申请-乡镇(街道)审核确认-县级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实物救助或财政部门打卡发放救助金。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或发放实物,或提供转介服务。 | 及时发放,转介追踪。 | 0559-2355354 | / | 260202-临时救助资金 |
43 | 黄山市民政局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1.《安徽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工作规范》(皖民务字〔2022〕116号); 2.《关于调整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的通知》(皖民务函〔2024〕237号); 3.《关于调整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的通知》(黄民事函〔2025〕1号)。 |
具有黄山市户籍,持有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 | / | 94元/人/月 |
94元/人/月 |
由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乡镇或街道初审合格报区县残联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后报同级民政部门审定。 | “一卡通”发放 | 按月发放 | 0559-2355860 | / | 260401-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 |
44 | 黄山市民政局 |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 1.《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24〕16号); 2.《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皖民社救字〔2023〕41号)。 | 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农村居民。 | 低保标准根据上年度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区分城乡分别确定。 | 低保标准根据上年度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区分城乡分别确定。原则上,城市低保标准按照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30%-40%确定,农村低保标准按照当地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40%-50%确定。各地城乡低保标准不得低于上年度。 |
低保标准根据上年度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区分城乡分别确定。原则上,城市低保标准按照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30%-40%确定,农村低保标准按照当地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40%-50%确定。各地城乡低保标准不得低于上年度。 |
个人申请-乡镇(街道)审核确认-县级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财政部门打卡发放。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 | 按月发放 | 0559-2355354 | / | 260201-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
45 | 黄山市民政局 | 特困人员供养补助资金 |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23〕94号); 2.《安徽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皖民社救字〔2021〕74号); 3.《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20〕25号)。 | 具有本地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 | / | 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确定。 | 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确定。 | 个人申请-乡镇(街道)审核确认-县级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财政部门打卡发放。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 | 按月发放 | 0559-2355354 | / | 260101-特困人员供养补助资金 |
46 | 黄山市林业局 | 新一轮退耕还林延长期补助 | 1.财政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2〕171号); 2.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皖财资环〔2023〕1082号)。 | 实施新一轮退耕还林的农户 | 延长期每亩补助500元,自2021年起,分五次下达,每年100元/亩。 | / | / | 根据验收结果,兑现补助资金。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年度发放 | 0559-2513613 | / | 262502-新一轮退耕还林补助 |
47 | 黄山市林业局 |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 1.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林业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财资环〔2023〕878号); 2.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皖财资环〔2025〕210号)。 3.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修订《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4〕159号)。 |
非国有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林权权利人 | 16元/亩 | 2025年省级20元/亩;对国家级提标4元/亩。 | 1元/亩 | 各县根据辖区内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省级公益林面积逐级申报资金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年度发放 | 0559-2512907 | / | 262601-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 |
48 | 黄山市林业局 | 非国有天然商品林生态保护补偿 | 1.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修订《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4〕159号); 2.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皖财资环〔2025〕210号)。 |
签订非国有天然商品林停伐协议、管护协议的林权权利人。 | 2023年每亩16元 | / | / | 各县根据辖区内天然商品林协议面积逐级申报资金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年度发放 | 0559-2512907 | / | 262503-天然商品林停伐管护补助 |
49 | 黄山市林业局 | 生态护林员补助 | 1.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修订《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4〕159号); 2.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皖财资环〔2025〕210号); 3.安徽省林业局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林法〔2025〕1号)。 |
脱贫地区脱贫人口受聘开展森林、草原、湿地、沙化土地等资源管护人员 | 根据国家拨付的资金总额和我省脱贫地区脱贫人口选聘落实的生态护林员总人数,2024年人均不超过8000元。 | / | / | 在乡村考核合格基础上,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财政部门发放补贴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省按年拨付资金,各地结合实际分批发放 | 0559-2513613 | 因市级不配套资金,市级没有标准 | 262602-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生态护林员补助资金 |
50 | 黄山市教育局 |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 1.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2021〕310号); 2.《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181号); 3.安徽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皖财教〔2023〕508号 ); 4.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皖财教〔2024〕1252 号)。 |
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平均资助标准每生每年2300元。 |
省实行分档资助,分档标准为1200元、2200元、3500元,各地可结合实际分为2-3档。 |
我市实行分档资助,分档标准为一档3500元/学年·人,二档2200元/学年·人,三档1200元/学年·人。 |
学生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受理申请、组织评审,园内公示、确定资助对象。 | 通过统一办理的资助卡或者社会保障卡发放到受助学生。 | 按学期发放 | 0559-2587908 | / | 262302-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
51 | 黄山市教育局 | 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 |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31号);2.《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教育厅关于下达2019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皖财教〔2019〕646号);3.《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皖财教〔2021〕710号);4.《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教育厅关于下达2024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皖财教〔2024〕438号)。 | 义务教育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为小学生每生每年125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1500元。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625元、初中生每生每年750元。 | 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为小学生每生每年125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1500元。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625元、初中生每生每年750元。 | 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为小学生每生每年125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1500元。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625元、初中生每生每年750元。 | 学生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受理申请、组织评审,校内公示、确定资助对象。 | 通过“一卡通”或者社会保障卡发放到受助学生 | 按学期发放 | 0559-2587908 | / | 262301-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 |
52 | 黄山市教育局 |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 | 1.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2021〕310号); 2.安徽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皖财教〔2023〕508号 ); 3.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皖财教〔2024〕1252 号)。 | 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学生。我省原大别山区原连片特困地区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全部纳入享受助学金范围。 |
平均资助标准每生每年2300元 |
我省实行分档资助,分档标准为1200元、2200元、3500元,各地可结合实际分为2-3档。 |
我市实行分档资助,分档标准为一档3500元/学年·人,二档2200元/学年·人,三档1200元/学年·人。 |
学生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受理申请、组织评审,校内公示、确定资助对象。 | 通过统一办理的资助卡或者社会保障卡发放到受助学生 | 按学期发放 | 0559-2587908 | / | 262303-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 |
53 | 黄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以工代赈劳务报酬 |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通过财政惠民惠农补贴“一卡通”系统发放以工代赈劳务报酬有关工作的通知》(皖发改代赈〔2023〕350号)。 | 以工代赈专项投资项目务工群众。 | / | / | / | 项目业主单位申请,县级发改部门审核。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原则上按月发放。 |
0559-2355363 |
新增 |
263301-以工代赈劳务报酬 |
54 | 黄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 | 1.《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 2.《关于印发《安徽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移民〔2008〕113号)。 | 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 | 每人每年600元 | / | / | 根据每年核定的大中型水库移民直补人口数打卡发放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年发放 | 0559-2355363 | / | 262801-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 |
55 | 黄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价格临时补贴 | 1.安徽省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皖发改价费〔2021〕666号); 2.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黄发改价格〔2022〕5号)。 | 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以及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 | 价格临时补贴具体标准由各地按月测算。在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设定统一的价格临时补贴最低标准,各市实际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标准不得低于全省(自治区)统一最低标准。 |
各市根据当月物价上涨情况实际测算,全省统一的价格临时补贴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30元,各市实际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标准不得低于全省统一的最低标准。 |
具体标准根据当月物价上涨情况实际测算,且不低于每人每月30元的省定最低标准 | 价格联动机制启动后,各地各有关部门及时测算、审批,足额发放补贴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价格联动机制启动后及时发放 | 0559-2599990 | / | 260701-价格临时补贴 |
56 | 黄山市残疾人联合会 | 残疾人创业扶持补贴 | 1.《关于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皖残联〔2019〕3号)。2.关于印发《黄山市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黄残联〔2019〕14号)。 |
具有我市户籍,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在就业年龄段已经就业创业的残疾人,对残疾人个人及其家庭通过从事种植、养殖、加工零售、修理、餐饮、盲人医疗按摩、电子商务、网络电商等各种形式进行创业的,给予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 | / | 不低于3000元/人。 |
不低于3000元/人。 |
个人申请-乡镇初审-县残联审核-县民政审定-县财政打卡发放 | 农村补贴对象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城镇补贴对象打卡发放至补助对象的银行账户。 | 各市、县残联原则上每年10月31日前完成当年项目实施。 | 0559-2536230 | / | 261302-残疾人创业扶持补贴 |
57 | 黄山市残疾人联合会 | 困难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 | 1.《困难残疾人康复工程实施方案》。 2.《关于印发2025年困难残疾人康复实施办法》的通知(黄残联〔2025〕7号)。 |
全市符合条件的困难精神残疾人。 | / | 每人每年1000元 | 每人每年1000元 | 申请、审核审批、药费补助 | 农村补贴对象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城镇补贴对象打卡发放至补助对象在金融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并标识“精补”。 | 按年发放 | 0559-2514027 | / | 261301-困难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 |
58 | 黄山市残疾人联合会 |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 | 《关于进一步规范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皖残联办〔2019〕52号)。 | 具有我市户籍,持证下肢残疾人,已购买符合国家标准(GB12995-2006)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并具有购买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相关凭证。 | 每年补贴260元 | / | 每年补贴260元 |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携带申报材料直接前往县(市、区)残联申请办理。 | 农村补贴对象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城镇补贴对象打卡发放至补助对象的银行账户。 | 下半年发放 | 0559-2534026 | / | 261303-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