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黄山市黄山区自来水有限公司取水许可证变更申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黄山市黄山区自来水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取水许可证变更的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安徽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准予取水许可证变更,具体意见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取水许可证所载的法定代表人由“徐生贵(身份证号:34090119XXXXXXXXXX)”变更为“金家麟(身份证号:34100319XXXXXXXXXX)”。
二、其他登记事项不变,重新核发取水许可证。请你公司加强取用水“一户一档”档案管理,及时更新相关档案资料;积极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管,维护并保证计量设施运行正常,做好用水统计工作。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黄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黄山市水利局
2025年5月29日
抄送:黄山区水利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