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徽州区余氏水产商行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案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履行结果 |
备注 |
1 |
黄市监处罚〔2025〕93号 |
黄山市徽州区余氏水产商行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案 |
黄山市徽州区余氏水产商行 |
92341004MA2NRF5L3U |
余金娇 |
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行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不合格的电子计价秤1台; 2.处罚款贰仟元整(2000元)。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没款,或到本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缴款书》,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没款。 |
黄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6.13 |
主动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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