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39067/202506-00154 信息分类: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日期:
发布机构: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5-06-12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黄环建函〔2025〕9号 词: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审批通过】关于安徽省皖能港华天然气有限公司安徽省天然气宣城-宁国-黄山支线歙县段改线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作者: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5-06-12 10:59 信息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阅读次数:

安徽省皖能港华天然气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安徽省天然气宣城-宁国-黄山支线歙县段改线工程项目《行政许可申请书》和安徽资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编制的《安徽省天然气宣城-宁国-黄山支线歙县段改线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专家技术评审,并在黄山市生态环境局网站公示,公示期间公众无异议。经研究,现对《报告书》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拟将位于黄山市歙县桂林镇黄村畈村、上源塘村的与歙黟一级公路交叉的2处宣城-宁国-黄山支线天然气管道进行迁改,改建管线全长约1600m,改线管道为GA1级压力管道,管径D406.4×8.0mm,设计压力6.3MPa,主要采用沟埋敷设,项目总投资1617.01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0万元。

二、我局经研究,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同意你公司按《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各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风险防范措施进行建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切实落实各项生态保护措施。项目临近生态保护红线,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内布置施工场地等临时用地,禁止向生态保护红线排放施工废水、倾倒弃土弃渣,以及其他破坏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的行为;严格控制管沟施工作业宽度,尽量避开雨季施工,在管道施工过程中必须做到对管沟区土壤的分层剥离、分层开挖、分层堆放、分层回填,及时进行复垦及生态修复,确保耕地质量不下降,防范外来物种入侵;加强施工期和运行期环境管理,落实各项生态系统、水土保持、植物资源、野生动物资源以及土地利用等保护措施。

(二)严格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加强机械检修,避免跑冒滴漏,不得在沟渠等水体内开挖施工;施工废水经沉淀后回用,清管试压废水经沉淀后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后排放;对废弃的燃气管道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其安全性,对保留废弃管道进行科学评估,做好泄露防护、风险防控以及跟踪维护。

(三)落实大气环境保护措施。施工过程中应落实场地围挡、覆盖、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等措施,按照《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规定》《黄山市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要求,防止扬尘污染,保障施工场地周边环境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2018年修改单表1、表2中的二级标准,颗粒物应达到《施工场地颗粒物排放标准》(DB34/4811-2024)限值要求。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施工机械及运输车辆废气应达标排放。营运期加强输气管理,减少放空和泄漏,废弃管道惰性气体置换、新建管道清管、检修放空天然气应经过放空管排放。

(四)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避免高噪声设备夜间和午间施工,合理安排清管作业时间,避开夜间时段放空,选择低噪声的机械设备,安装隔声屏障,加强现场运输管理,确保施工期噪声排放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中限值要求,管道沿线及声环境敏感目标声环境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相应标准限值。

(五)规范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有关规定做好固体废物全过程管理,项目工程挖填方应做好动态平衡,多余土方按照渣土管理部门要求规范处置,不得随意堆放;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处置,不得随意丢弃。

(六)强化环境风险防控。在工程设计、建设和运行中,全面落实天然气管道及附属建筑物安全管理相关规定、规程和标准,加强源头预防。储备风险防范应急物资,做好与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相关企事业单位等应急预案的衔接和联动,开展必要的培训、宣传和演练,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做好环境风险应急预防。管道探伤应委托专业单位开展,加强作业管理和防护。

三、根据《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管线、站场附近限制建设居民小区、学校、医院、娱乐场所、车站、商场等人口密集的建筑物。你单位应配合管道沿线当地政府,做好沿线用地控制。

四、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各项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按照安全生产管理要求建设、运行和维护各类生产设施和污染防治设施。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六、《报告书》经批准后,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依法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七、项目建成后,应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及时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和验收信息报送工作。

八、涉及与本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等要求的,从其规定,并依法严格执行相关主管部门规定,取得相关主管部门法定许可后方可开工。

九、请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歙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该项目环保“三同时”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2025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