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市场主体】黄山市生态环境局深入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落实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我国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四梁八柱之一,是体现“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重要举措,市生态环境局深入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推动“谁损害,谁赔偿”有效落实。
增强合力。主动与市县各级检察机关沟通落实最高检与生态环境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的意见》,在案件启动时互相告知、在损害鉴定和赔偿磋商中加强协作。
狠抓线索。开展本级线索筛查的同时,对上级下发的赔偿线索及时核实,对符合条件的开展索赔,目前7个案件正在办理中,其中4个完成评估,2个完成磋商。
提升意愿。将赔偿工作与优化营商环境结合,对环境影响轻微、罚额低的生态环境违法案件,能主动赔偿、挽回环境损失的,依法落实减罚、免罚,年度完成1个因主动赔偿而免罚案例。
降低成本。通过本地生态环境服务企业与有司法鉴定资质的单位联合的形式,由本地企业完成赔偿案值的损害现状调查、基础材料收集等工作,有效降低义务人的赔偿成本。
协调推进。市生态环境局在办理本部门赔偿案件的同时,作为牵头单位,积极协调负有索赔职责的相关单位开展各自领域内的赔偿工作,力争做到案件办理部门全覆盖。
降低层级。执法机构在进行调查过程中,对违法行为的损害情况进行研判,并提出是否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意见。对案情简单赔额不大的赔偿案,由区县分局在完成前期调查、鉴定的基础上,自行进行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