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屯溪老街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政策解读
一、决策背景和依据
决策背景:屯溪老街作为国家级历史文化名街和首批中国历史文化街区,承载着徽州文化的独特记忆。近年来,随着旅游商业快速发展,老街面临产权混杂、管理缺位、业态失衡、消防隐患等问题,原有保护机制难以适应新形势需求,亟需通过专项立法,协调街区的保护与发展,实现历史文化遗产的可持续传承。
决策依据:依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安徽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办法》、《皖南古民居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黄山屯溪老街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2016—2030)》(黄政函〔2019〕67号),并参照吸取杭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2023)、佛山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2016)、宁波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23)、《北海市重点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2018)、衢州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2021)、福州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办法》(榕政规〔2024〕3号)等地立法经验,立足屯溪老街实际制定。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制定意义: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中央关于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决策部署,赓续徽州文化特色,推动老街保护与旅游、现代生活融合发展。
总体考虑:以问题为导向,聚焦管理、保护机制缺失、业态失衡、消防隐患等痛点,构建“科学规划、严格保护、分类管理、合理利用”的法治框架,平衡保护责任与公众权益,提升街区治理效能。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一)起草部门调研、征求意见及借鉴先发地区经验情况
2024年2月,屯溪区人民政府作为起草单位制定印发《条例》立法起草工作方案,立法工作起草组草拟了《条例(草案)》(第一稿)。
2024年2月27日—3月27日,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通过区政府网站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收到反馈意见8条,采纳1条,通过其他形式途径征集13条,采纳(或部分采纳)1条。
2024年3月27日,立法起草工作组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征求区直部门及老街街道、社区、居民代表意见,征求意见10条,采纳1条,会后形成《条例(草案)》(第二稿)。
2024年4月16日—4月20日,赴成都市、重庆市调研立法先进经验后修改《条例(草案)》(第三稿)。
2024年4月25日立法起草工作组成员讨论修改《条例(草案)》(第四稿)。
2024年5月15日召开起草组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后形成《条例(草案)》(第五稿)。
2024年5月22日,征求市区两级文旅、司法、资规、住建等有关单位意见的同时,邀请行业专家及律师召开专家论证会。收集意见70条,采纳18条。
2024年5月23日听取市人大调研反馈意见,修改后形成《条例(草案)》(第六稿)。
2024年5月27日—29日,召开立法领导组专题会、立法起草工作组专题会,会后根据会议意见,分别修改形成《条例(草案)》(第七稿)(第八稿)。
2024年5月31日,经区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提交区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根据会议意见,修改形成《条例(草案)》(第九稿)。
2024年6月5日,提请区委常委会会议审议,形成《条例(草案)》送审稿。
《条例(草案)》经风险评估、专家论证、律师审查意见、法制审核、公平竞争审查一致认为《条例(草案)》制定依据具有合法性,符合屯溪区实际情况。
2.合法性审查—提请审议全过程
2024年6月20日—7月10日,市司法局启动合法性审查工作,先后通过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公告、书面征求以及召开征求意见暨专家咨询论证会等形式,征求社会各方意见,并会同屯溪区起草工作组逐条对《条例(草案)送审稿)》进行审改,形成了《条例(草案)》。起草过程中,共收集意见315条,采纳115条。
2024年7月11日,市司法局党组会议研究后,形成《条例(草案)》提请市政府审议。
2024年7月26日,通过市市场监管局公平竞争性审查。
2024年9月25日,经市政府第六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24年5月25日,经区委政法委重大决策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备案。
2024年9月以市政府议案形式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2024年10月30日,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草案进行第一次审议。
2024年12月中旬草案修改稿报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征求意见。
2024年12月30日,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草案修改稿进行第二次审议。此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联合开展了专项调研,结合审议意见、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指导意见等又进行了多轮修改。
2025年4月17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草案修改稿进行统一审议,修改后再次报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审查。
2025年4月29日,《条例》经黄山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
2025年5月14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四、工作目标与重点任务
1.工作目标
短期目标(2025年—2030年):初步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全民参与”的保护体系,完善立法政策配套措施,确保屯溪老街历史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完善屯溪老街保护范围内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提升游客体验感和居民生活质量。
中期目标(2030年—2035年):实现老街历史风貌的完整保护,确保历史建筑得到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按照老街保护规划确定的业态布局优化老街业态,提升街区业态活力和街区品味,促进老街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协调发展。
长期目标(2035年至长期):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确保屯溪老街保护工作的持续性和稳定性。通过立法和执法,确保各项保护措施得到有效执行,实现历史文化遗产的可持续传承。
2.重点任务:明确市、区、街道三级职责,成立专家咨询组织,强化技术支撑;禁止破坏传统格局行为(如擅自改建、占道经营),规范建设活动;建立名录管理制度,落实保护责任人,严控修缮审批流程;推广智慧消防技术,完善消防设施;编制业态指导目录,鼓励非遗传承、徽州美食等特色产业入驻。
五、主要内容
(一)明确保护范围
《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屯溪老街保护范围按照屯溪老街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划定,包括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核心保护范围:为屯溪老街的精华部分,集中了主要的文物建筑、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等历史资源,是保存格局最为完整,传统风貌最为突出的集中地段,具体边界结合院落边界和巷道设置。
建设控制地带:为保护范围除去核心保护范围的区域。范围南至新安江北岸,西至镇海桥,北至华山-西杨梅山山脊,东至新安北路。
(二)厘清职责分工
《条例》对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老街管理委员会的职能进行了梳理划分:
市人民政府成立屯溪老街保护专家咨询组织、设立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标志牌、确定历史建筑、建立历史建筑档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政策引导、资金扶助等方式促进历史建筑合理利用;
区人民政府应当组建屯溪老街专职消防队伍;
屯溪老街管理委员会负责屯溪老街日常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
屯溪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同级消防救援机构制订相应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
(三)强化社会支持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依法成立公益性组织、提供技术服务、捐赠、资助、投资等方式参与屯溪老街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工作。(联系部门:黄山市屯溪区老街街道办事处;联系方式:0559-2515062)
屯溪老街商会作为规范行业发展的社会团体,也是促进政企协作、维护会员权益的重要平台。依托屯溪区老街商会规范会员行为,发挥商会在权益保护、纠纷处理、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等方面的作用,促进屯溪老街经营主体依法诚信经营。
《条例》同时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屯溪老街的保护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对损害、破坏行为进行劝阻、投诉、举报。(联系部门:黄山市屯溪区老街街道办事处;联系方式:0559-2515062)
(四)维持整体风貌
为了保护和维持老街真实的传统风貌,《条例》第九条具体列举了十二项禁止实施的破坏老街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危害老街安全的行为;第十二条明确了在屯溪老街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并规定了五类禁止实施的行为。
第九条 |
屯溪老街保护范围内禁止实施下列破坏老街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危害老街安全的行为:(一)擅自在建筑物外立面增设、拆改门窗;(二)在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上涂污、刻划;(三)临街搭晾衣物、吊挂以及堆放有碍市容的物品;(四)擅自占道经营、出店经营;(五)损坏基础设施、绿化设施;(六)不按规定停放车辆;(七)违反规定在室内、疏散通道等区域内为电动车辆充电;(八)私拉乱接线缆;(九)违反规定产生噪声、粉尘、油烟、污水等污染环境;(十)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危险品;(十一)妨碍消防设施设备正常使用;(十二)其他危害屯溪老街保护的行为。 |
第十二条 |
在屯溪老街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新建损害传统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二)损毁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三)进行改变原风貌的维修、装饰;(四)损毁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五)其他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行为。 |
(五)保护历史建筑
历史建筑是历史文化街区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推动严格保护、合理利用老街范围内的历史建筑,《条例》第十条规定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屯溪老街范围内的历史建筑,建立历史建筑档案,实行名录管理。第十一条明确实行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制度,规定屯溪老街管理委员会应当与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签订责任书,明确保护责任。第十三条对维护和修缮历史建筑提出了具体要求,并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
第十条 |
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屯溪老街范围内的历史建筑,建立历史建筑档案,实行名录管理。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政策引导、资金扶助等方式促进历史建筑合理利用。 |
第十一条 |
实行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制度,屯溪老街管理委员会应当与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签订责任书,对历史建筑的保护义务等事项作出约定。 屯溪老街保护范围内的历史建筑,所有权人是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不明或者房屋权属不清晰的,使用人是保护责任人;没有使用人的,屯溪老街管理委员会承担保护责任。 |
第十三条 |
对历史建筑进行维护和修缮,实施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历史建筑保护图则的要求编制实施方案。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实施方案应当经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市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对历史建筑进行其他修缮、维护的,实施方案应当报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 |
(六)守护消防安全
屯溪老街住户、游客密集,木质结构建筑较多,为了加强街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除火灾隐患,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条例》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分别对老街核心保护范围内消防设施、消防通道设置,防火安全保障方案制订,消防安全中技防、人防、物防要求,老街保护范围内安全用电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第十四条 |
屯溪老街核心保护范围内消防设施、消防通道,应当按照有关的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确因保护需要,无法按照标准和规范设置的,由屯溪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同级消防救援机构制订相应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 |
第十五条 |
积极探索应用物联网、视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等先进技术,提升屯溪老街消防技防水平。 区人民政府应当组建屯溪老街专职消防队伍,开展日常消防宣传、安全检查,定期开展消防演练。 屯溪老街保护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确保建筑物、构筑物内的电气线路和设备符合消防安全标准,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并开展定期检查和维护,保障消防安全。 |
第十六条 |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改善屯溪老街保护范围内电力设施,推进安全用电。鼓励屯溪老街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居民、经营主体和其他单位使用电力能源,逐步淘汰瓶装液化气。 |
(七)维护景区秩序
为进一步提升游客体验感和安全感,缓解老街景区人流高峰期拥堵,维护景区正常游览秩序,《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了屯溪老街保护范围内实行机动车、非机动车禁、限行管理;第十八条明确了下一步将改善屯溪老街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推动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位和电动车辆充电桩等配套设施建设;第二十二条对在屯溪老街核心保护范围内组织开展民俗文化或者组织影视摄制、文艺表演等大型群众性活动作出了具体要求。
第十七条 |
屯溪老街保护范围内实行机动车、非机动车禁、限行管理。具体管理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
第十八条 |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保护规划改善屯溪老街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居住环境,推动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位和电动车辆充电桩等配套设施建设。 |
第二十二条 |
在屯溪老街核心保护范围内开展民俗文化或者组织影视摄制、文艺表演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组织者或者主办单位应当制订活动实施方案,征求屯溪老街管理委员会意见,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
(八)助力业态管理
屯溪老街沉淀了丰富的文化内涵和珍贵的历史价值,充满浓郁的烟火气,是黄山城市文化的重要载体。为了在保留老街历史文化特色的基础上为其注入新的生命力,《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在屯溪老街开展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确定的业态布局要求,屯溪老街管理委员会应当根据保护规划组织编制屯溪老街业态指导目录,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办理营业执照时应当书面告知经营者遵守保护规划的业态布局要求及相关规定。第二十条根据保护规划内容,列举了鼓励在屯溪老街发展的业态。第二十一条要求优化老街管理机制,引入有利于屯溪老街历史文化保护和传承的经营业态。
第十九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屯溪老街开展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确定的业态布局要求。 屯溪老街管理委员会应当根据保护规划,组织编制屯溪老街业态指导目录,报屯溪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办理营业执照时,应当书面告知经营者遵守保护规划的业态布局要求及相关规定。 |
第二十条 |
鼓励在屯溪老街依法从事下列活动:(一)传承、利用老字号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当地传统手工业,采用前店后坊的形式,经营具有徽州文化特色的新安医学、徽州美食、文化创意产品及本地名优特产品等;(二)开发具有地方特色的文化演艺、文化体验、主题民宿等产品;(三)设立新安医学馆、博物馆、纪念馆、艺术馆、摄影馆、名家工作室等;(四)其他有利于屯溪老街保护和文化传承、传播的活动。 |
第二十一条 |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化老街管理机制,按照特色化、差异化要求,引入有利于屯溪老街历史文化保护和传承的经营业态。 |
(九)落实法律责任
为保障《条例》的有效实施,加大历史建筑保护力度,《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对“未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和“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违法行为,明确了相应的具体处罚办法。
第二十四条 |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十五条 |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六、创新举措
(一)智慧化管理
技术应用:积极探索应用物联网、视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等先进技术,提升屯溪老街消防技防水平。
智能系统:建设统一的停车服务管理和服务系统平台,推广应用智能停车诱导系统,实时向社会公布停车场分布位置、使用状况、泊位数量等信息。
(二)特色经营管理
突显老街特色:针对目前各商业老街同质化严重的问题,以老街保护规划所确定的经营业态为依据,制定屯溪老街业态指导目录,引导商户按照老街业态布局开展经营活动,维持提升老街品味;
激发老街活力:在传承老字号、传统文化的基础上,开展特色文化演艺、文化体验等文化传播活动,激发老街活力。
(三)动态调整机制
定期评估: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屯溪老街保护专家咨询组织成员对屯溪老街的保护情况进行检查与评估,检查评估情况应当向市人民政府汇报,并由市人民政府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优化策略:根据评估结果动态调整保护策略,建立“规划—实施—反馈”闭环,确保保护措施的实效性和适应性。
(四)社会共治
商会参与:鼓励商会参与诚信经营监管,设立举报投诉渠道,激发公众参与热情。
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屯溪老街的保护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对损害、破坏行为进行劝阻、投诉、举报。
七、保障措施
资金保障:整合财政拨款、专项资金、经营收益、社会捐赠等多渠道资金,支持保护项目。
财政预算: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屯溪老街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保护工作的资金需求。
技术赋能:电力替代,推动电力替代瓶装液化气,减少安全隐患,提升街区消防安全保障。
智能设施:推广应用智能停车诱导系统,提升街区交通管理的智能化水平。
执法联动:强化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文旅等部门对街区的管理,依托城管部门执法权能,共同确保《条例》的有效实施。
明确职责: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屯溪老街的保护和管理工作,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八、解读机关与联系方式
解读单位:黄山市屯溪老街管理委员会
联系方式:0559-2515062
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