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39067/202503-00229 信息分类: 政策文件及解读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文日期: 2024-07-02
发布机构: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5-03-24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 词: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

作者:市税务局 发布时间:2025-03-24 15:35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黄山市税务局 阅读次数:

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
优惠内容 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享受条件 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以及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