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39067/202501-00335 信息分类: 政策文件及解读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文日期: 2024-07-02
发布机构: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5-01-17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 词: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不超过100万元部分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

作者:市税务局 发布时间:2025-01-17 15:31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黄山市税务局 阅读次数:

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不超过100万元部分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

享受主体 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1.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2.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
3.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减免税额:
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0%)。
4. 减免税额填入对应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减免税额”栏次,并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