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汇润嘉连锁超市有限公司碧桂园店经营冒用“五常大米”地理标志产品案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履行结果 |
备注 |
1 |
黄市监处罚〔2024〕131号 |
黄山市汇润嘉连锁超市有限公司碧桂园店经营冒用“五常大米”地理标志产品案 |
黄山市汇润嘉连锁超市有限公司碧桂园店 |
91341000MAD7MMLD79 |
张永清 |
当事人销售的“五常大米”产品包装袋上使用“五常大米”商品名称,引人误以为是“五常大米”地理标志产品,违反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第三十条第六、七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1000元。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或到本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缴款书》,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款。 |
黄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4 |
已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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