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城便利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案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履行结果 |
备注 |
1 |
黄市监处罚〔2024〕115号 |
黄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城便利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案 |
黄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城便利店 |
92341000MA2R0Y4115 |
胡建国 |
经营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 |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没收涉案产品“手撕肉干”24袋; 没收违法所得1.5元。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或到本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缴款书》,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没)款。 |
黄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1月24日 |
自动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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