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徽州区潜口镇陈村春晖油厂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履行结果 |
备注 |
1 |
黄市监处罚〔2025〕1号 |
黄山市徽州区潜口镇陈村春晖油厂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
黄山市徽州区潜口镇陈村春晖油厂 |
92341004MA2R1BG88E |
张勋科 |
当事人生产经营的菜籽油经抽检,酸价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指标要求,判定为不合格,违反了《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 |
依据《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菜籽油250Kg); 2.没收违法所得66元; 3.处罚款5000元。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没款,或到本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缴款书》,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没款。 |
黄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5日 |
已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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