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昌仁医院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案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经营者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履行结果 |
备注 |
1 |
黄市监械处罚〔2025〕2号 |
黄山昌仁医院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案 |
黄山昌仁医院 |
523410004857601032 |
黄山昌仁医院 |
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 |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结合本案实际,责令改正,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电解质分析仪1台和心电工作站1套; 2.罚款人民币玖万元整(¥90000元),上缴国库。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或到本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缴款书》,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款。 |
黄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3月19日 |
已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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