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38857/202503-00012 信息分类: 行政处罚执法决定信息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文日期: 2025-03-05
发布机构: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5-03-05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黄市监处罚〔2025〕4号 词: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黄山市屯溪区悦婷冒菜小吃店使用未经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案

作者:综合执法支队 发布时间:2025-03-05 08:58 信息来源:黄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阅读次数: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履行结果

备注

1

黄市监处罚〔2025〕4号

黄山市屯溪区悦婷冒菜小吃店使用未经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案

黄山市屯溪区悦婷冒菜小吃店

 

 

92341002MA2RMXM802

 

 

 

 

当事人使用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使用未经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结合本案实际,当事人属首次被处罚并及时整改,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版)》第329】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300.00)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没款,或到本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缴款书》,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没款。

黄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3日

待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