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屯溪区悦婷冒菜小吃店使用未经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案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履行结果 |
备注 |
1 |
黄市监处罚〔2025〕4号 |
黄山市屯溪区悦婷冒菜小吃店使用未经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案 |
黄山市屯溪区悦婷冒菜小吃店 |
92341002MA2RMXM8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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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使用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使用未经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结合本案实际,当事人属首次被处罚并及时整改,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版)》第【329】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300.00)的行政处罚。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没款,或到本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缴款书》,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没款。 |
黄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3日 |
待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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