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39067/202501-00051 信息分类: 文物保护提示信息
主题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招商,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发文日期:
发布机构: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5-01-08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无文号 词: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文物保护提示信息

作者:市文化和旅游局 发布时间:2025-01-08 08:42 信息来源:黄山市文化和旅游局(黄山市广播电视局、黄山市文物局) 阅读次数: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24年修订)第二条 文物受国家保护。本法所称文物,是指人类创造的或者与人类活动有关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下列物质遗存:

(一)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古石刻、古壁画;

(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

(三)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四)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手稿和图书资料等;

(五)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文物认定的主体、标准和程序,由国务院规定并公布。

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

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24年修订)第三条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古石刻、古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分为文物保护单位和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以下称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文物保护单位分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设区的市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3.《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24年修订)第八条 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