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皖黄环不罚〔2025〕2号)
黄山市强路新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2684981777Y,法定代表人赵强,地址安徽省黄山市休宁县城尧舜工业园区88号。
我局于2024年6月23日、6月2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6月22日,你公司电气故障导致的火灾事故引发次生突发环境事件,未及时启动应急方案,未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导致部分化学品物料随消防废水流入外环境,造成一般水污染事故。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行政相对人主体资格和法定代表人赵强的身份;
2. 2024年6月2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6月22日你公司处置火灾事故期间,未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导致仓库内部分化学品物料随消防废水流入外环境;
3.2024年6月24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6月22日你公司处置火灾事故期间,未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导致仓库内部分化学品物料随消防废水流入外环境;
4.《关于黄山市强路新材料有限公司有机硅材料及前后纺处理剂系列产品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关于黄山市强路新材料有限公司有机硅材料及前后纺处理剂系列产品生产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批复》复印件各1份、《黄山市强路新材料有限公司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部分内容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履行环保手续情况;
5.黄山安琪尔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火灾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对外环境水体影响较小;
6.黄山水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黄山市一水厂水源地预防性停取原水措施说明》,证明本次事故点中下游饮用水水源地和原水水质未见异常,未造成供水中断;
7.休宁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6月22日休宁经济开发区黄山市强路新材料有限公司火灾次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有关费用支出情况的说明》1份,证明你公司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
8.《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公司确认执法文书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的情况;
9.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了我局执法人员郭宇、焦瀚、王燕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1月1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黄环罚告〔2024〕9号)告知你单位拟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
你单位于2024年11月16日向我局提交《申辩书》,主要提出以下陈述申辩意见:(一)本次事故系电气故障火灾事故引起,企业无法预判,没有主观过错。(二)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采取措施,主动消除和减轻事故造成的环境损害。(三)初次违法且后果轻微。(四)积极履行生态损害赔偿责任。恳请免于行政处罚。
鉴于你单位此次环境违法行为无主观故意,在此次火灾事故造成的次生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积极采取消除污染措施,减轻环境危害后果,违法行为系首次被发现且应受到的处罚金额不足5万元(¥4.79096万元),积极履行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已于2024年10月14日按期足额缴纳生态损害赔偿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和《黄山市生态环境局 黄山市司法局关于对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进行动态调整的通知》(黄环函〔2023〕47号)文件精神,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环境违法,经我局集体讨论研究,决定采纳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二款“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未按照要求采取治理措施或者不具备治理能力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还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违法排放水污染物等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责令你单位采取治理措施,妥善做好此次突发环境事件后续处置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加强厂区风险隐患排查,加强企业人员环境应急培训,定期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黄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受理机构为黄山市司法局,地址:黄山市屯溪区江南新城百合苑18栋,联系电话:0559-2355282)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屯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黄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26日